最新财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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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税信息与答疑最新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

2、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

3、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

4、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通报受理和审批的申请退税纳税人名单及批准的退税额,税务主管机关对在日常税收征管、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给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 对于税务主管机关通报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暂停办理该纳税人的退税,并会同税务主管机关进一步查明情况。对于查实存在将非再生资源混作再生资源购进或销售等骗取退税行为的,除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

5、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以后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 六、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

7、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

8、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国家税

9、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七、本通知自2

10、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有关营业税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

11、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

12、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 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 -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9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

13、税则号列:39081011,该税则号列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 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税额 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 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81011项下“聚酰胺-6,6切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包括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

14、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01;如果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90。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码为3908101101的聚酰胺-6,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

15、地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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