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之 建设项目EHS“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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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CL/SI 121520111 目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抗震减灾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落实相关方管理责任,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以下简称“协鑫硅材料”)及所属各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引进及科研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2.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规定的,所有涉及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2、2.2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规定的,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2.3 存在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4号令)规定的建设项目。2.4 需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所在地处于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设防区域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规定的建设项目。2.5 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建筑项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3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4、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并施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2006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4 管理职责4.1 项目公司(项目

5、所属的法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许可审批、验收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等法定手续的办理和投产前EHS条件的检查、确认。项目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项目公司完成上述工作。4.2 对于暂时未定归属企业的新建项目,未成立项目部前,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许可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等法定手续的办理;成立项目部后,项目主管部门迅速将EHS“三同时”工作及有关资料移交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许可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等法定手续的办理,在项目归属企业成立后将上述资料完整移交给项目归属企业。移交

6、后,由归属企业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许可审批、审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法定手续的办理以及投产前EHS条件的检查、确认。4.3 对于由保利协鑫(苏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其下属项目部是项目建设的EHS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EHS管理,项目公司负责配合与监督管理。对于由各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是项目建设的EHS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EHS管理。4.4 上述建设项目EHS“三同时”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三同时”管理档案,包括从项目建议书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内容的审批、审

7、核(审查)、确认、检查、检验、标定等文件资料,最终交由项目归属企业存档。4.5 各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EHS“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按照本单位职能分工实施建设项目EHS“三同时”有关管理工作。5 管理要求5.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国外引进装置、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措

8、施和设备、设施;引进的设备、设施和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标准的要求。5.2 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必须将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所需资金同时纳入投资计划、同时进行审查、同时完成投资、同时进行审计。在组织对项目各阶段建设文件进行有关EHS审查时,必须有EHS管理部门参加。5.3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各阶段,应明确相应的EHS“三同时”工作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并提供相应的财力、人力支持(其中评价、评审等工作所需费用,可从投资计划或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保证项目EHS“三同时”工作有序开展。5

9、.4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试车方案制定审查、投料前安全条件确认、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性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开展上述各阶段的评价工作。5.5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核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对于非危险化学

10、品建设项目等一般工程项目,如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要求,则按其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6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据此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报国家环保部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

11、响登记表)审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5.7 对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其它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5.8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应报地方政府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核、验收5.9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于需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投

12、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其他需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5.10 上述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验收的建设项目,正式申报前由项目公司和项目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内审,确保其合规性。5.11 已取得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地震等设立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报政府原项目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内容、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1)建设地点变更。(2)主要生产原料

13、、燃料变更。(3)生产工艺、环保治理方案或重大设备变更。(4)生产装置或生产规模变更。(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设施变更。5.12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在正式投产(投用)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程序及要求6.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6.1.1 委托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劳动安全章(节)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6.1.2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

14、全方面内容,组织安环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审查表报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决策,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6.1.3 委托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工作。6.1.4 督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做好下列工作:(1)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进行研究评估,提出对策措施。(2)在厂址和装置位置的选择及总图布置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确保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劳动安全的规范要求。(3)可行性研

15、究报告采用的劳动安全防范技术和措施要成熟可靠,对劳动安全方面的内容应有专章(节)论述。6.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部或项目公司应完成下列工作。6.2.1 安全预评价报告初审工作。组织安环、生产、设备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督促其按初审意见修改。6.2.2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工作。准备下列资料,按5.4项规定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政府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6.2.3 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工艺、设备、安全、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6.3 建设项目基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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