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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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气安全管理作业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保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智力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证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保证煤气系统安全运行,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作业要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金珠厂区所有生产、转供、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任何和煤气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作业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能源处 1

2、、能源处负责煤气专业化管理,是公司授权的煤气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气系统整体规划、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以及各分厂煤气平衡、新增用户或用量的审批、监测等各项工作,负责各类煤气事故的紧急救护工作,参加各类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2、能源调度代表公司独立行使煤气系统调度职能,负责煤气的日常分配、平衡、调整。各煤气用户应服从能源调度的统一调度,遇停产、复产、检修、增加或减少用量及煤气系统异常或煤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或请示,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 3、能源处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防护站从业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煤气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

3、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知识及消防知识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其他单位从事与煤气相关作业的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煤气岗位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该岗位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煤气培训教育档案,保留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单。需保留三年以上 4、煤气防护站是公司授权的煤气安全日常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煤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在能源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职工作,并接受安全环保处的监督、指导。 1负责日常公司一、二级动火作业的检测和过程监控,严格执行带煤气开关阀门DN1200以上的阀门、抽堵盲板DN800以上的盲板抽堵工作、焊接等煤气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督,并对三级动火作业进行检

4、查、指导; 2参加公司级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协助公司安全环保处做好煤气安全宣扬工作,参加各单位组织的煤气防护、救护技能培训工作,参加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3负责煤气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护处置工作,参加煤气事故分析、调查工作; 4参加煤气设施的制定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完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5负责煤气主管网日常化验工作,并将化验异常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用有效处理措施; 6合理配置防护人员,建立健全各类报警仪器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设施等台帐,并应强化维护,使各种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及时使用。监督各分厂煤气管网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应

5、急救护器材使用的管理工作; 7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加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别煤气作业; 8煤气防护站在能源中心及安全环保处的领导下,行使以下权力: 有权提出煤气安全使用和有害气体防护的安全指令; 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但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煤气设备上的检修和动火工作,必须经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 9建立煤气设施专业检查制度:每周对全公司煤气设施设备日检及运行状况进行监察。分界后的管网的吹扫、放散、取样头、调节装置、计量与仪表装置及其它全部附属设施全部由各分

6、厂每日自行检查,煤气防护站每月进行考核。 10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分厂的煤气设施和日常运行状况进行专业检查或抽检,发现隐患则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行使管理处罚权。 11每月对一类煤气危险区进行1次检查,做好专业检查记录,依据检查发现的缺陷、隐患对各分厂下达专业隐患整改通知单,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安全环保处 1、负责监督、指导煤气防护站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指导各厂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3、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制定审查及完工、验收、投产工作。 4、负责煤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工作

7、,保证各单位的配备率。 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分析、调查,参加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煤气设施使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 1、参加公司级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活动。 2、参加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制定审查及完工验收、投产工作。 3、负责各类煤气火灾事故的消防、抢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 4、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措施审查及其相关的动火作业审批。 第六条 设备处 1、负责招标时外协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参加煤气管网、设备、设施检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2、负责生产、检修过程中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管理,具体按设备事故

8、(故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工程管理处 1、负责审查新、改、扩建项目煤气管网与设施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组织煤气管网与设施的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2、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期内及质保期内煤气设备、设施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配合制定单位对公司煤气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新、改、扩建煤气设备、设施安全工程的制定审查,参加完工、验收、投产工作。 第八条 技术质量处职责 负责对煤气管网含氧量进行日常化验,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能源处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采用有效处理措施。 第九条 煤气使用单位 1、各煤气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

9、责本单位煤气的设备、设施、报警检测仪以及急救器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煤气设施的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状况记录备查。 3、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煤气岗位区域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煤气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救护、防护技能教育和培训,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演练活动。 4、各煤气使用单位负责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与落实。 5、负责组织本单位煤气设施的制定审查和新、改、扩建工程的完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协助领导对煤气事故的救护、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严格遵照并执行能源调度指令,不得迟报或瞒报煤气事

10、故。 第三章 煤气安全管理通则 第十条 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严禁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严禁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严禁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第十一条 煤气区域严禁一切烟火,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严禁使用煤气炉取暖。严禁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在煤气管线运行状况下,非特别状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第十二条 从事煤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进入煤气区域进行任何作业必需2人以上,必需携带煤气报

11、警装置并作好防毒措施,工作中严禁“三违。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需严格执行互保制度。 第十四条 关于进入煤气区域及煤气设备密闭空间内,进行工作时CO含量规定: CO含量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CO含量4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O含量8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 CO含量160ppm,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 CO含量160ppm,必须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工作,否则禁止工作。工作人员每次进入煤气区域内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对煤气设备、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并

12、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马上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直接上报能源管控中心。 第十六条 各生产厂处应指定专人对煤气设施检修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检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生产厂处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检修单位在煤气危险区域需动火的,必需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检修单位在煤气区域工作,作业前必需与生产厂处及岗位人员联系,进行安全确认互签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

13、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十九条 1、在进行高处及地面煤气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工作面下方十五米内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依据现场的具体状况采用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保证安全。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依据现场的具体状况采用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保证安全。 2、煤气危险作业原则上应安排在白天进行,雷雨天和夜间不宜进行各种煤气危险作业。 3、煤气放散点四周40米内进行一切火源。 第四章 煤气设施与管网制定、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煤气设施、管网的制定,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制定单位及制定人员,其制定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制定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制定、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掉等变动时,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煤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修理煤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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