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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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记基础是一个网友提供的对照表,在此表示感谢。文中红字为新法原文,黑字为条例原文,兰字为个人学习笔记,我的学习重点放在了第一章和第二章。本人较懒,旧法及新准则的多数规定全凭日常记忆,没有细翻原文,错误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1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看

2、到合伙企业,就想到了新合伙企业法中新增加的类型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问题来了,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的法人的所得税怎么交呢?自己也有一些想法,改天开一贴和大家探讨一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后半段实际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避税。但这里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该原则似乎只规范了注册

3、地在国外的企业,国内企业如果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不致的话,按新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应该在注册地纳税,这就又给注册地筹划带来了空间,尽管新法基本上削弱了地区税收优惠而强调行业税收优惠,但地区优惠的影子还是存在的,法29条就可见一斑。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

4、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5、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

6、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什么叫交易活动发生地?以前的税法条文里面似乎很少提到,在买方?在卖方?或是在货物所在地?看来只能等总局明确了。(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这个就更麻烦了,仅按劳务发生了似乎太简单化了,举个例子:咨询、运输等劳务发生地如何确认?(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7、;(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有联系纳税25% 境内所得 无联系纳税10% 国内设立机构场所 有联系纳税25% 境外所得非居民企业 无

8、联系不纳税外国企业(注册地在国外管理在国外) 境内所得纳税10% 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境外所得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上: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如果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表面看是权责发生制,但再看后面的条文,收入权责发生制,支出收付实现制的成分还是大呀。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9、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56号文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有很差别,过了07年,56号文件忘得越干净越好。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此条我觉得有所变化,通常来讲我们所说的亏损应该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负值的应纳税所得额,但56号文件规定,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负值的话填0。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年度经营亏损的话,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根本看不出亏损额,这以后怎么弥补?此条与56号文件的区别,我再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收入减各项

10、扣除后余额10W,其中国债利息收入30W,那这个企业算是亏损吗?按56号文件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0,按本条来算的话,亏损20W。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此条变化较大,我把原内资的实施细则贴出来:“第四十四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个人以为新法中的清算所得就相当于清算资产增值减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根本不考虑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如果与下文联系起来理解的话,这样

11、做似乎更简单,但个人以为没有考虑负债的构成及可清偿情况、没有考虑所有者权益中尚可弥补的亏损。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此条要与上面联系起来看,其实是把原细则的四十四条分开了,习惯上,分得的清算财产首先考虑的是本金,然后才会考虑股息,很多时候,人们会想:本金都没有拿回来,还考虑什么股息呀,但此条分得很清,该是股息就是股息,折的本金就是投资转让损失,对于居民企业来讲,股息是免税的,这样对企业也是有利的,

12、如果投资转让损失的扣除如果没有限制性条款的话(118号文件对投资损失扣除的限制性条款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就更好了。收入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通篇看新法都会发现,新法在文字表述与相关处理上都尽量保持与新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法第

13、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此点应该还有特殊情况,全都按公允价值似乎不妥,分配取得的股票股利就是一例。另外,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没有市价怎么办?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货物的范围是值得关注的,新法对货物的定义似乎更倾向于存货,反观增值税,货物是一切不动产以外的有形

14、动产。差异还是很大的,后面关于视同销售,新法与增值税的差异会更大。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同货物一样,财产的范围也应该关注,后面的视同销售用得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1721条都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间,但1416 条却没有,难道是不需要要吗?不可能,举个例子,转让股权,收入确认的时间不明确怎么行,等总局吧。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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