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农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六大行动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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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农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六大行动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农村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为我市全力打造全国农村改革示范区提供金融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大力实施专项贷款减息增量行动1.精准支持涉农主体发展。推动辖内涉农银行机构主动对接多形式开展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示范性合作组织”)的发展项目,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积极争取上级行的信贷资源和政策倾斜,推动“示范性合作组织”专项贷款增量扩面,力争“示范性合作组织”专项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对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示范性

2、合作组织发放利率不高于同期(LPR)的低息贷款,财政部门按同期(LPR)的10%给予补助,单户贷款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2.健全完善业务管理机制。鼓励辖内涉农银行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新型信用合作业务管理体系,单列“示范性合作组织”信贷支持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落实续贷政策,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在信贷规模配置、财务费用管理、内部资金定价、员工绩效评价等方面,探索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银行机构对“示范性合作组织”信贷投放的积极性。3.构建银行信用合作体系。鼓励辖内银行机构建立“三农”业务部门,推进在县级农商行设立“三位一体”信用合作事业部,在农业重点乡(镇)设

3、立“三位一体”银行专营团队,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乡村振兴金融部”、邮储银行“三农市场部”等作用,加强“三位一体”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完善“三位一体”金融专营机制。二、大力实施融资产品创新推广行动4.鼓励扩大金融产品范围和创新开发。根据“示范性合作组织”产业和资产特点,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开发“农房承诺贷”“绿水青山贷”“农机贷”等金融产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5.推进农民资产授托融

4、资增户扩面。全面盘活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温室大棚等各类农民资产,扩大入池押品范围。推进向“示范性合作组织”主体延伸,拓展“无形资产”“荣誉授托”等试点授信,将好品德转化为信用价值,加快推广“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表融资模式”,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助力农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力争2021年实现“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业务”贷款规模达到210亿元,可授托代管融资的资产种类达到40种以上,惠及农户10万户以上。2023年实现“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业务”贷款规模达到240亿元。6.全面推进整社授信工程。结合“三信”评定创新推广整社授信模式,以“便捷、足额、便宜”

5、为原则,推进实施整社授信工程,推进“示范性合作组织”农户小额普惠贷款业务,提升农户授信、用信比例。推动数字化转型,加强对客户的精准分析和多方面服务,为农户提供“纯线上、纯信用、小额度、广覆盖、低门槛”的小额普惠贷款服务,进一步提高“示范性合作组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便捷性。2021年,“示范性合作组织”整社授信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三、大力实施农业保险扶持壮大行动7.助推保险互助社深化服务。指导农村保险互助社立足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针对生产、流通和信用开办三类保险业务,深化拓展农村保险互助社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覆盖面。加大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力度

6、,对金融机构与保险互助社开展业务合作发生损失的,给予单笔业务实际损失20%的风险补偿;对保险互助社开展的险种业务发生损失的,给予单笔业务实际损失20%的风险补偿;对保险互助社社员投保的业务保费,给予单笔投保业务保费的70%支持补贴。8.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开发。探索开展“示范性合作组织”综合保险,为“瓯越鲜风”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发定制涵盖种养两业自然灾害损失、基地建筑设施财产损失、雇员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及溯源等风险保障的“一揽子”保险产品和服务。持续开发地方特色涉农保险,探索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气象指数等指数型特色农险产品和服务试点,更好满足涉农主体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9.探索开发灵活

7、多元的农险服务。积极发展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根据“示范性合作组织”社员不同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差别化的费率定价策略,灵活调整贷款承保期限适应差异化融资需求,助力破解主体融资难题。探索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更好满足“示范性合作组织”多层次、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四、大力实施融资担保增信扩面行动10.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作用,加强对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源统筹,因地制宜合并、控股或参股县级担保机构,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发挥农信系统担保公司优势,加快县级农

8、信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农信担保机构在空白县域的布局设立,消除农信担保服务空白区域。11.不断创新融资担保服务机制。加强新型融资担保模式应用,积极推动引入省融担、省农担等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服务发展。适度提升普通保证额度。鼓励银行机构携手“保险互助社”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示范性合作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形成多层次、体系化、差异化的融资担保供给体系。截至2023年,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示范性合作组织”提供的担保余额逐年增长20%以上。12.加强风险分担和政策扶持。加大对“示范性合作组织”担保增信贷款项目支持力度,支持提供无抵押的信用担保,完善并落实政府性担保机构尽职免

9、责制度,对“示范性合作组织”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容忍度提高到5%,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担保增信支持项目发生损失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单笔实际损失20%的风险补偿,每家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240万;银担分险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享受单笔实际损失10%的风险补偿,每家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60万元。对实施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1%标准给予单笔担保费率差额部分补助50%,单家最高补助100万元。五、大力实施合作金融规范提升行动13.依规推进主体规范转型。贯彻落实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管理,按照“整改转型一批、清理退出

10、一批”的原则,推动各县(市、区)制定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整改清理方案,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14.稳妥开展信用互助试点。依照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发展信用互助合作金融,稳妥开展“示范性合作组织”内部信用互助业务试点。15.加大政策扶持促进发展。稳妥推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分类监管,对依法合规经营、风险信用良好、内控制度完善等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资金规模、会员范围报批等事项予以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供资金托管、业务指导等优惠政策,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其服务“三农”能力。六、大力实施金融支持考核激励行动16.充分发挥政策考核引导作用。建立统计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示范性合作组织”专项统计,市人行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示范性合作组织”贷款进行统计。金融支持深化农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改革纳入市金融业考核办法,具体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五家单位对辖内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进行评价考核。17.明晰政策奖补对象时限。本意见所指示范性合作组织、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均为注册地在市行政区域内的示范性合作组织、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网点向所在地金融办申请政策兑现,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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