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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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ijiiJ事件。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 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原始社 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 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 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

2、律权力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 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 关的授权。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 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 规范。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 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 范。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J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 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

3、法律上的约束力。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2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做 到严格、严肃、严明,切实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 程序办事,一丝不苟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3违法必究:指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并予以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例外。4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9社会

4、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 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 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项以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的一种 国家制度。5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把人民经过艰苦 奋斗而争得的国家权力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用国家的制 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使之条文化、定型化、 规范化。第四章 宪法1国家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亦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 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政权组织形式:亦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 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 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而组织

5、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民主 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 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4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就是 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为主,组成自治机关,由少 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第五章 行政法3行政机关:指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1行政:指国家的组织活动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 关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

6、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 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民政府所在地的市面上和经国务院批准书的较大的市面上4地方性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 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6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7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 行为。9政监监察察法机关对:国是家人行民政政机府关行、使国监家察公职

7、务能员的和机国关家,行依政照机关行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8代执行:指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 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用的强制方法。第六章 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确认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亦即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 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能引起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事 件或者行为)。3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 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4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8、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7直系血亲: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6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 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 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9遗赠: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8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继 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亲应继承 的财产份额的制度。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

9、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 第七章 商法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 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 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R:程序只规定了和解。4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产生的,依法申 报并经确认的,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3和解: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 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 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我国

10、企业破产法将全民企业的 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个程序,先申请整顿后开始和解, 和解协议通过后即着手整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清偿的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数额超过担保标的 物价款款受清偿的债权等。5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 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 的特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6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7票据行为: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 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 生变化的法律事实。票

11、据行为可大致分为主票据行为(基 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前者指能 够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后者指能引起 票据关系变更、消灭的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第八章 经济法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 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 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益关系,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关系。3经济管理关系:指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 4(消费者的)知情权:又可称

12、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 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 情况的权利。5(消费者的)获知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 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九章 刑法1犯罪构成: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 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 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 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3刑事责任年龄: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 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4刑事责任能力: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13、,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5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 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6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7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8意外事件: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但是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9累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

14、或 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0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 罪分别是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 刑罚。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1刑事案件的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 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 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述的 第一种权限分工称为职能管理,第二、三种权限分工合称 为审判管辖。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

15、犯罪 限制。3取保候审: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 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随传纳保随到证金的,一保种证强犯制罪措嫌施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s:1管辖权的转移: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律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告人案的件,刑不罚在。但上诉是不,人加民刑检之限察。院抗诉的案件和自诉人上诉2反诉: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 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 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 请求。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他人之间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没有 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已开始的诉讼的第三人。4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 情况,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暂停实施一 定行为的措施。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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