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不应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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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不应为负数2006年4月8日,一客户对XX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开投诉指出,XXX专审字2016第012号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固定资产净值”余额都为负数,出现严重错误。就此,有关朋友问,难道这些项目就不能为负数吗?在此就资产负债表有关资产项目不应该出现负数的理由阐述如下:一、资产负债表有关资产项目不应该出现负数,这是由资产的定义所决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2、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包括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往来账款各项目、存货、投资各项目,等等,如果这些项目为负数,则其实质上是一项负债,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不会“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因此,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二、银行存款项目不能出现负数,还是由相关银行法规决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2003年9月1日起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替代)第十条规定:“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八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因此,银行存款账户不能透支,银行存款账户的实际余额不可

3、能出现负数。特殊情况下,如单位与银行签订透支帐户协议而透支等,可能导致银行帐户余额不足,但在会计处理上也应该将余额不足部分作为负债处理。三、会计科目余额出现负数并不导致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为负数。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来源于会计科目余额,但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与会计总帐科目余额非同一概念,其数值也并不一定相等。1、现实中,企业会计帐簿的单个“银行存款”明细科目余额可能因未达帐项而出现负数,但应该据实调整后才能列入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因此,编制会计报

4、表时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项目的金额应等于银行帐户的实际存款余额。2、现实中,企业会计帐簿的“应收账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户的明细科目余额也可能出现负数,“待摊费用”科目余额也可能出现负数,但应该重分类调整后才能列入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预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金额的,也应包括在“预付账款”项目内;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本表“预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5、。“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应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虽然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没有对“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余额出现负数的情况规定要重新分类,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对“其他应收款”应“分析明细帐余额,对于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再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规定,“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余额为负数的,也应该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类项目而不是资产类项目。四、权益性投资可能在某一时点出现负资产现象,但资产负债表项目

6、金额不应出现负数。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已经实际出现负资产现象。但这并不导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为负数。理由有二:一是根据公司法规定,除无限责任公司外,投资人以其出资额对被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时,投资人也不因此而承担额外的责任。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只能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还有额外承担的义务,则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还存在未确认的亏损,则应在备查簿中登记,而不能将“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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