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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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基本知识http:/ (一)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城乡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二)城乡规划体系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构成。城市规划、镇规划分

2、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中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为了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城乡规划法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三)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一般原则、建设活动应遵守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3、。 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 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决杜绝“先建设后规划”、“边建设边规划”。 3.环保节能原则。 4.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要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5.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体现城市各自特点,不能搞千篇一律的大都市化。 6.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气象法;建筑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体育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铁路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四)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4、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国家计划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保障和前提。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重要依据,这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方面与途径。 2.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有侧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以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为原则,侧重于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而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进行考虑,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调整土地的空间利用,侧重于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对

5、建设活动的引导控制。编制城乡规划一定要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基本农田的基本原则,这既有利于城乡建设的发展,又能够保护现有耕地不被移作他用。 (五)城乡规划经费的财政保障。 城乡规划关系重大,国家对此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各地财力情况各有区别,一些地区尤其是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经费不足,致使不规划、低质量规划、敷衍了事的现象出现。因此,城乡规划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为城乡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提供法律保障。(六)城乡规划公开公布的意义。 城乡规划公开公布,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

6、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同时,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行政活动,并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要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的强制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它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

7、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八)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是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工程设施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它一般针对的是某一具体地块,能够直接应用于指导建筑和工程施工,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8、;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九)城市化水平。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十)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十三)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

9、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十四)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十五)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十六)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十七)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十八)日照标准。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十九)五线。五线是指道路红线、绿化绿线、河道蓝线、文保紫线、电力黑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二十)低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其中住宅为1至3层。 (二十一)多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至24米的房屋建筑,其中住宅为4至6层(含6层跃7层)。 (二十二)小高层住宅:指高度不超过35米的7至11层(含11层跃12层)住宅。(二十三)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24米的房屋建筑,其中住宅为12层以上或者高度超过35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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