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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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部审计工作,明确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部审计,是指组织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与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部审计机构、部审计人员与其从事的部审计活动。第二章 一般准则第四条 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部治理结构与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部控制建设。

2、第六条 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与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 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 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 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作业准则第十条 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 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与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

3、审计单位送达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与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第十四条 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围。 第十六条 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与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 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4、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与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部审计是按照中国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 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 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与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 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

5、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第二十四条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部激励约束制度,对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第二十五条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部控制

6、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部审计督导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部审计质量控制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部审计的独立性与

7、客观性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关系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部审计机构的管理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经济性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效率性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部审计准则实务指南:1. 部审计准则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2. 部审计准则实务指南物资采购审计3. 部审计准则实务指南审计报告4. 部审计准则实务指南高校部审计5. 部审计准则实务指南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保证与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国部

8、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部审计机构、部审计人员与其从事的部审计活动。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一)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二)项目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三)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与其时间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计

9、划层次的繁简。第五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管理层批准,以指导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六条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部审计活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七条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年度审计计划第八条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工作。第九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容:(一)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与其先后顺序;(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第十条

10、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第十一条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了解以下情况,以评价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一)组织的发展目标与年度工作重点;(二)严重影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三)相关部控制的质量;(四)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与其近期变化;(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与其岗位的近期变动;(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二条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第十三条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与时间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第四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第十四条部审计机构应根据

11、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五条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一)经营活动概况;(二)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三)财务、会计资料;(四)重要的合同、协议与会议记录;(五)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与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七)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第十六条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容:(一)审计目的和审计围;(二)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三)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四)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五)其他有关容。第十七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

12、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第十八条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容:(一)具体审计目的;(二)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三)预定的执行人与执行日期;(四)其他有关容。第十九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与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容的繁简程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准则由中国部审计协会颁布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根据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

13、组织的部审计机构,部审计人员与其从事的部审计活动。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第四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容:(一)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的与审计围;(三)审计时间;(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五)审计小组;(六)部审计机构与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第五条 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第六条 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七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可抄送组织部相关部门。涉与组织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第三章 附则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

14、责解释。第九条 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部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部审计机构,部审计人员与其从事的部审计活动。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电子证据;(四)口头证据。第五条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可靠性。(一)充分性是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二)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三)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现实。第六条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围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第七条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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