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著作权热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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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片侵权热点分析一原因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日益多样化,民事纠纷的客体的越来越多样化,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范畴中,著作权纠纷显得十分特殊而且重要,尤其是其中的图片著作权纠纷,在市场日益网络化的今天又显得格外突出与频繁。网络共享技术,数码产品已经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数码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媒介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构成巨大的挑战,使网络环境下图片著作权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热点问题。图片是指以照相机等为主要工具,对现实景象进行平面记录或反映,在此过程中凝聚作者的创作和劳动,以某种载体表现形成的摄影作品。在数码技术出现以前,图片以感光胶片,即俗称的“底片”,及相片作为存在的介质,但随着数码

2、技术的出现,传统胶卷相机逐渐被数码相机所取代,图片的保存媒介也逐渐为数字信息所取代。数码技术的出现及数码产品的普及,不仅使得摄影成为一种平民化式的创作,而且使得对图片的篡改也更加容易。互联网的出现,更是使图片的传播打破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使无论专业或是非专业的作者的图片著作权都更容易被侵犯。比如摄影师的摄影作品,摄影师具有专业的摄影技巧与丰富的摄影经验,对摄影作品的美感与质感都有自己的拿捏。正是由于这样的专业付出,才造就了能够吸引大众,可以用作商业用途的颇具目的性的高质量相片,而这样的摄影作品,凝聚了摄影师、后期制作人的大量心血和专业性的工作。一旦图片通过通过网络被旅行社、杂志、报纸甚至图书等

3、中作行业中的商家随意下载并用作商业目的谋取利益,摄影师的著作权便被侵犯。但是当图片著作人意识到其图片著作权遭到侵犯时,往往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诸法院,在经验欠缺的情况下,司法对该种著作权的保护依旧路漫漫其修远兮。摄影师们对摄影作品具有版权,自然会利用摄影作品来谋利,自然会形成一个以专业图片为核心的市场。图片交易市场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从最早的黑星正片有限公司,到2006年国外图片公司大举进入中国图片市场的竞争,再到北京将打造亚洲最大的图片交易中心“竞园”,中国的图片市场发展可谓突飞猛进。然而,盗版图片的泛滥,伤透了摄影师的心,严重影响了中国原创图片的进一步繁荣,遏制了中国图片市场的

4、良性发展。为此,保护图片著作权又显得尤为迫切。二相关法律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图片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摄影作品享有各种以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3)修改权,是指

5、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三

6、对策1.国际公约的应用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追续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摄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原购买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追续权制度最早由法国确立,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

7、作品公约第14条(三)也对此做了规定,我国1 992年1 2月加入了该公约。迄今,我国著作权法仍未对追续权做出任何规定。随着我国图片收藏市场和拍卖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图片市场的不断国际化,我国应对图片作品的追续权有所规定。在此过程中,摄影师以及图片代理商,特别是相关摄影行业组织和图片行业组织,应通过相应途径积极向国家建言,争取早日在我国确立作品的追续权。2使用方对授权的注意无论是否用于商业广告用途,使用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图片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将图片用于广告时,存在广告内容是有广告经营者制作,出版者只是作为发布人的情况。此时广告经营者应当取得图片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出版者在发布时应当审查

8、图片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并保留复印件,储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尽了审查义务,一旦有侵权问题出现便可减轻责任。3正规渠道目前国内有几家知名的专业图片公司并公开发行了图片库,如北京嘉华元公司制作发行的中华图片库,北京美好景象公司发行的景象图片库等。这些图片非常适合商业使用。使用者购买到盒装的正版光盘里的图片时,包装内有图片版权说明,并指明了授权使用条件,只有购买正版光盘并按照授权条件使用才不存在授权问题。4著作权的确认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

9、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另外,该法第1 2条至19条对著作权归属的种种情况做了清晰的归类和说明。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拍摄者就是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亦有几种例外情况,图片的拍摄者不是或不完全是著作权人。(1).委托创作的图片作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公司聘请摄影师拍摄产品广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事实上这就是一种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 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产品广告的拍摄委托中,摄影师是受托人,而公司则是委托人。委托创作

10、中,摄影师创作的摄影作品的署名权是不可以由他人行使的,只能署摄影师自己的名字。当然假设图片是广告作品考虑到广告作品的整体协调和简洁性,也可以约定不署名。除署名权不得由他人行使外,委托拍摄的照片的其他著作权内容均可通过协约进行约定。(2),职务创作的图片作品。职务作品一般是指公民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创作的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两种情况: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摄影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摄影作品,摄影师除了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摄影师一定奖励或提成。就影楼和受雇摄影师之间

11、而言,摄影师拍摄的影楼人像作品,是典型的这类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影楼。如果影楼和顾客另有相反约定,则著作权属于顾客(署名权除外)。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一般认为,报刊、网络新等新闻媒体任职的记者,工作期间所拍摄的图片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记者。(3)、继承或转让的图片作品。有些图片的著作权人是通过继承或承受,以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中国不少图片代理公司通

12、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图片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以著作权人身份进行版权登记。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1 9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单位解散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无承受单位的,由国家享有。四案例一只因拷贝了淘宝网店上的9张图,孙某被深圳一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被告孙某赔偿包括诉讼费在内的损失共计2万元。深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家居生活用品设计、零售的公司,在业内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平时通过公司网站和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杯具、水壶等生活产品。

13、为了扮靓产品,今年2月,公司特意聘请了专业的摄影师为一款随身杯拍了一系列照片,挂到了公司和淘宝网店的网页上。在把图片放上网之前,这家公司还特意留了个心眼,在深圳市版权协会知识产权平台中申请了时间戳保护,防止图片被盗用。今年上半年,这家公司突然发现身在广州的孙某在其用于经营目的的个人网站上,贴出了上述这款随身杯的图片,一共9张,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具了关于电子文件时间戳保护的证明,证明了孙某网站上的图片确系盗用深圳该家公司的。东莞另一家公司也证明,孙某拷贝的图片确系用于商业用途。于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深圳市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

14、费在内共2万元。随着网店这种新的商业形式的发展,盗用商品图片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除了保护自己的产品,商家还应学习保护产品的“肖像权”,这样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商业竞争。【电子时间戳定义】 电子时间戳简单说就是一个电子凭证,是由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为电子文件出具的一个能证明电子文件内容完整性和加盖时间戳的时间的一个电子凭证。 时间戳有效证明了电子文件产生的时间及内容完整性。解决了电子文件的内容和时间易被人为篡改、证据效力低、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加盖了 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达到“不可否认”或“抗抵赖”的目的。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

15、,只有法定时间源产生的 时间戳才可以在司法中作为有效的电子凭证。二由于擅自利用他人拍摄的图片刊登广告,一汽轿车公司因此被图片著作权人告上法庭,索赔8.2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汽轿车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应酌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6万元。 2000年6月6日,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摄影者李卫签订合同,约定由李卫拍摄指定图片,嘉华苑公司付给李卫费用后,图片的权益归该公司所有。利用李卫等人拍摄的大量图片,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了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 去年1月至3月,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湖北部分媒体刊登汽车广告,共4次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的两张图片;广告的下方还注明了经销商武汉德丰汽车

16、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嘉华苑公司遂状告一汽轿车公司和武汉德丰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8.2万元。 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认为,嘉华苑公司是中华图片库中图片的著作权人,一汽轿车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制作广告,侵犯了嘉华苑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广告下部虽然注明了武汉德丰公司的有关信息,但该广告是一汽轿车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发布的,武汉德丰公司并不知晓,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武汉市中院依据一汽轿车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及获利因素,酌情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同时需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致歉。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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