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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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摘 要住房抵押贷款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它带来了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但也暗藏着巨大的风险。“无风险,无保险”,与之相应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只存在住房抵押贷款财产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人身保险和集住房抵押贷款财产保险和保证保险于一体的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本文仅就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进行研究。保证保险起源于信用发达的美国,随后在西欧不少国家和日本陆续开办。我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相关的立法又相对滞后。我国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在理论研究方面,研究

2、者关注的焦点多集中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含义和性质方面。在保险实务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不仅发展的较为缓慢,而且存在管理松弛等弊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欠缺对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同的法院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同样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针对上述现象,本文从住房履约保险这一具体险种出发,对合同的属性做出了定性,明确了合同的主从地位,并对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对理论和事务界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利益ABSTRACTMortgage system was introduced to C

3、hina in the 1990s, which has brought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but also hidden great risk. As No risk, no insurance, mortgage insurance was invented. At present, there are only mortgage property insurance, mortgage life insurance and mortgage bond insurance. This paper will

4、 research mortgage bond insurance.Bond Insurance was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followed by many countries in Western Europe and Japan. Chinese insurance companies started it lately, with personal consumption credit system imperfect an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relatively stagnant. There are m

5、any arguments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the insurance practic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researchers focus on the meaning and nature of bond insurance contract. In practice, it is not only developing rather slowly, but also lax in management .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court

6、s may have different judgements when dealing with the same disputes on bond insurance contract, because provisions on it are lack .Above all,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meaning, nature and contract elements of mortgage bond insurance. I hope my research will be go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ortgage

7、 bond insurance. Key words: Mortgage Loan, bond insurance, insurable interest目 录第1章 绪论11.1 研究背景11.2研究目的21.3研究内容与方法2第2章 合同法律性质42.1 合同属性研究42.1.1 “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观点42.1.2 “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观点52.1.3 “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双重属性”观点62.1.4 本文观点62.2合同从属性研究82.2.1 保证保险合同是从合同82.2.2 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92.2.3 本文观点9第3章 合同主体分析113.1 保

8、险人113.1.1 强制险问题113.1.2 双方代理问题113.2 投保人123.3被保险人133.4受益人143.5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5第4章 合同客体保险利益164.1 保险利益的界定164.2 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适用18第5章 合同内容195.1保险责任195.2 除外责任195.3 保险金额205.4 保险期限205.3 保险费及支付方式21第6章 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26.1 如实告知义务226.2代位求偿权问题236.2.1 保险代位权概述236.2.2 保险代位权的性质246.2.3 履约保证保险中追偿权的性质及特点246.3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266.3.1

9、投保人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266.3.2 被保险人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266.3.3 保险人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276.4 抗辩权的行使276.4.1 保险人的抗辩权276.4.2 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抗辩权28结 论30参考文献31致 谢.332第1章 绪论1.1 研究背景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给购房人、银行、房产商都带来了诸多益处:对购房人而言,把明天挣的钱今天拿来用,极大了提高了生活品质;对银行而言,拓宽了业务领域,拥有了长期、稳定的顾客群;对房产商而言,不仅拓宽了顾客的范围,而且盘活了资金。因此,住房贷款业务一出

10、台,就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欢迎。但是,我们在为住房贷款给社会经济领域带来繁荣而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后,暗藏着巨大的风险。“无风险,无保险”,保险制度的生命正在于防范风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应运而生。所谓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以下简称“房贷险”)是为了化解因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或抵押物的毁损及产权风险等,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补偿贷款人所受损失的保险。房贷险在我国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上海于1992年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抵押住房保险条款,主要针对申请公积金贷款。当个人购买住房己不仅仅限于公积金贷款时,建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个人抵押商品房贷款

11、。1998年5月,央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抵押住房保险由一项具体政策上升到由全国性的部门规章加以规范。同时,根据前期的试点经验,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将抵押住房保险条款在保险法颁布后上升为全国性条款。2002年9月26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按揭购房强制保险“八宗罪”该文指出了按揭购房强制保险的“八宗罪”:强签“霸王合同”、指定银行为受益人、指定保险公司、一次性收取保险费、重复保险、风险嫁接、保费不知去向、保费过高

12、。,这篇“檄文”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保险公司、银行与消费者的矛盾不断升级。2006年8月,交行率先在全行范围内不再强制购买房贷险,其他银行纷纷效仿,房贷险一下子由原来的“香饽饽”变成了“鸡肋”,引发了全国范围的退保潮,保险公司严重亏损。房贷险的改革迫在眉睫,如何完善房贷险体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2 研究目的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研究,解决目前在房贷险业务开展上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强制险问题,被保险人纠纷问题,“第一受益人”问题,诉讼资格问题等。住房抵押贷款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会带来银行信贷业务的繁荣,同时也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保险无疑是对风险控制最

13、好的方式之一。因此,未来的几年应该是房贷险迅猛发展的几年,然而,现实却恰恰相反。当银行放松对房贷险的强制要求以后,房贷险的销售几乎进入了停滞阶段。针对这一个“有价无市”的险种,我对该合同展开了全面的研究,明确其性质和合同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房贷险市场的发展。1.3 研究内容与方法目前,我国住房贷款保险市场上只存在住房抵押贷款财产保险、住房贷款人身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和集住房抵押贷款财产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于一体的住房抵押综合保险。下文对这三个险种进行简单的介绍。住房抵押贷款财产损失保险,是以补偿抵押房产本身的损失为保险责任的保险,是为了防范房产抵押以后可能出现毁损、灭失

14、等给贷款人行使抵押权造成风险的保险。房产包括土地和房屋。由于土地一般不存在灭失的风险,因此,抵押房产的财产损失保险主要是房屋的损失保险。其保险责任主要限于:(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住房抵押贷款人身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借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时,由保险人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的保险。1 曹建元房产保险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

15、13页其保险责任主要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借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时,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这是为借款人未来个人支付能力和支付信用而设的险种。此险种是与抵押贷款结合的人身保险,与一般的人身保险有所不同。在实务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一般被称为还贷保证保险,体现出该险种保证保险的属性;也有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将其设计为一种定期人寿保险,又体现出该险种人身保险的属性。以上两个险种不能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保险责任非常有限,尤其是财险的赔付比例非常低而保费又相对较高,因此常受诟病。银行房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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