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整体性原则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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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法律整体性原则诠释本文作者:张杰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德沃金(RonaldDworkin)是当代西方著名法学家、新权利论的杰出代表。德沃金阐释学的法学方法在为他赢得了巨大的声誉同时也招致了众多的批评与怀疑。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是德沃金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法律概念。德沃金认为,法律既不是像实证主义那样向后看,也不是像实用主义那样展望未来,“它坚持认为,法律的要求是阐释性的判断,因此将回顾与展望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它们所阐释的是被视为正在逐渐展开的政治叙述的法律实践。”1(201)一、“作为整体的法律”法律帝国是德沃金在法理学方面的主

2、要著作之一,出版于1986年,总结了作者1977年到1986年十年间的思想。此书就法律的解释问题和司法审理的问题提出了完整的理论系统。法律帝国一书的开篇即探讨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什么”之重要性在于它是一个关系到法官如何断案的问题。“不管是遭到不幸的或喜好诉讼的人,还是作恶多端或品行高尚的人,一旦置身法庭,这个问题对他们就至关重要。美国最优秀、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伦尼特汉德说过,他对诉讼的恐惧更甚于对死亡或纳税的恐惧。”1(1)德沃金研究了关于法律的三种对立见解及其形成过程,并以此来论证他“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这三种关于法律的见解被他称为“因袭主义”(即笔者所论及的法律实证主义)

3、、“法律实用主义”和“作为整体的法律”。德沃金认为,在上述三种见解中,第一种观点最糟,虽然它似乎反映了一般公民对法律的理解;第二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影响更大,但当对该观点论证的范畴扩大到政治哲学的领域时,能够将它驳倒;而通过全面考虑,第三种见解对律师、法学教师、法官的实际行为和他们的大部分说法能够做出最佳阐释。所以,笔者认为对“作为整体的法律”的理解要建立在前两种关于法律的看法之上。德沃金所描述的“因袭主义”认为法官在审判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其本身而非如法官之所想。”1(114)德沃金用一种生动的图像式语言将“因袭主义”比喻为“向后看的事实报告”,法官的任务是运用法律而不是

4、改变法律来符合他们自己的伦理学或政治。对因袭主义者来说,人们可以对究竟什么是法律存在不同意见,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必须得到实施。正如当代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哈特的“承认规则”学说所声称的,法律本身会有一个“系谱”或说是“血统渊源表”供人检测,我们会知道一个体制中依据哪些程序来源而生的规范是这个体制的法律;在现代化的国家,法源复杂众多,法律可经由许多方式产生,但是“因袭主义”仍认为有明确的方法来判别一条规则是不是法律。不仅如此,对一个案件有没有法律可用,可用的法律在何处,也是可以经由明确的程序找到的。2(21)德沃金将“法律实用主义”比喻为“向前看的工具式纲要”。“实用主义”对既存法律采取一种轻视

5、甚至否定的态度。“法官们的确并应该使其任何判决看来最有利于社会的未来,而且为了社会本身的缘故,不应把任何与过去相符的形式都看成是有价值的。”1(87-88)即法官在判案中根本不必顾及法律的规定,而仅需考虑判决是否能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德沃金把现实主义法学也归于实用主义法学,它承认法律是有空缺结构的,甚至认为全部的规则都是虚置的,一些极端的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甚至认为,“没有什么东西可称为法律,或者说法律不过是对法院将如何判案所作的预言,或者不过是法官的早餐吃什么的问题。”1(138)“作为整体的法律”(lawasintegrity)或者“建构性的解释”(constructiveinterpret

6、ation),坚持法律的要求是阐释性的判断,因为法官要通过其他法官对法律的阐释来决定什么是法律。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在法律实践中有时也需要阐释文本或对法律以外的材料予以阐释,但是“它们并不要求判决疑难案件的法官对法律学说进行必要的阐释性研究。”1(202)也就是说,它们在阐释结论中为审判介绍的程序或方法本身并不是阐释性的。而“作为整体的法律”向裁决疑难案件的法官们提出的程序是基本的阐释而非偶然的阐释:作为整体的法律要求法官对它本身已有的完美阐释的同一材料继续予以阐释。有的西方法律思想家认为,“德沃金的法律哲学观是建立在两个基本观点的基础上的:解释(interpretation)和完整性(

7、integrity)。法律帝国中的很多内容都是发展和辩护他的解释学说以及对完整性的说明。”3(137)德沃金反对因袭主义,因为在他看来严格的因袭主义与法律实践是背离的。一个信奉严格因袭主义的法官主张法律中存在“空白”,当他认为那些法规意思含糊不清,而且也没有其他惯例可以确定此项法规的正确理解时,他对立法和判例就不感兴趣了。他会承认这一问题上不存在法律,就会运用超法律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去制定新法,就会去问现行立法部门制定什么法律或人民需要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因袭主义就会陷入自我矛盾的境地。相对而言,在实用主义状态下,法官一般会执行以前的判决,但是他们并不承认惯例之类的东西,不承认自己有遵循惯例的义

8、务。实用主义使人难于预测法院对一个从因袭主义看只是一个简单案件会如何判决。与因袭主义法律观和实用主义法律观所不同的是,“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真心诚意地接受法律和法律权利,而不是像实用主义那样对他们采取怀疑主义态度。它认为法律的强制作用对社会有利,因为它保证了公民之间的平等,使他们的社会更纯洁真诚,增加了社会行使其政治权利的道德理由;“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也主张与过去的政治决定有一致性,但其理由与因袭主义不同,它主张来自过去决定的权利和责任不仅在决定中明确规定,而且也遵循个人和政治道德的原则。从德沃金对三种法律观的评价看,他力图建构一种“法律体制的自立自足”2(5),他的学说正是对这一理想的尝试

9、。理解作为整体的法律理论离不开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探讨:整体性、原则论、阐释学及法律的唯一正解。二、“作为整体的法律”的理论支撑点(一)整体性与原则“整体性”是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中一个关键的概念。德沃金认为,生活在普通政治中的现实的人并不像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所设想的生活在一种“自然”的尚无政治的状态之中,而是生活在某种政治结构之中,而且依靠这种政治结构。“这种一般的政治具有公平、正义和诉讼的正当程序三大美德。”1(148)一般的政治是在这些理想之外加上了一个理想,它要求政府说话同一口径,用一种原则上一致的态度对待所有公民,把用于一些人的正义或公平的实际标准推广到应用于每个公民,简言之,这种理想要求

10、对类似案件作类似的处理。德沃金把这种理想称为政治整体性的美德。实质上,德沃金是将社会人格化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其道德方面的要求,即人们应按照其感知并形成他们整个生活的信念行为,而不是随心所欲或想入非非。整体性的各种成分可分为两个实际的原则:第一,立法的整体性原则,它要求那些以立法制定一项法律的人在原则上保持该法律的一致性。第二,审判的整体性原则,它要求那些负责确定法律内容的人在理解和实施法律时以上述方式保持一致性。后一原则解释了怎样和为何必须容忍过去的决定在法院中有某种特殊的效力,也解释了为什么法官必须把他们所控制的法律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一套他们可以随意制定或修改的互不相关的决定。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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