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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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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61号颁布时间:1997-5-14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票种,并将本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由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开具  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需有申请开票人出具“住房交换合同”等有关证明资料  三、《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版面为百万元版,版面规格为:32K=190×130〔票样附后(编者注:略)〕联次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填开税务机关留存,黄色黑框);第二联发票联(购房人留存,白色棕框、专用油墨、有色莹光印监制章、无色莹光印防伪标记);第三联报查联(税务机关分管税务所留存,红色黑框);第四联副联(售房人留存,绿色黑框);第五联查对联(房屋交易所留存,蓝色黑框)超面额开具无效  四、《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系平装无碳发票,由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监制各区、县税务分局于5月25日之后到市局发票仓库领用,原长宁、浦东二区印制的个人房屋出售发票同时作废,并造册清理按有关规定销毁。

从6月1日起应全部使用市局监印的《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才能作为个人出售房屋的合法凭证  五、《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每份收工本管理费1.50元六、《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管理按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试点范围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

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出售方应付税费   税费名称税费标准收费单位交易手续费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合同印花税合同价×0.05%(免交)国家财税局营业税普通住宅5年内: 合同价×5.65%国家财税局5年以上:免征非普通住宅5年内:合同价×5.55%5年外:差额×5.555年以上:差额×5.55%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90m2一下,合同价的1%或净利润部分*20%满五年唯一免征普通住宅90m2以上,合同价的1.5%或净利润部分*20%国家财税局非普通住宅合同价的2%或利润 部分×20%(满5年是唯一住房免交)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征国家财税局非普通住宅免征免征免征买卖合同公证费 (出售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或买卖合同需要公证时才须缴纳)合同价×2.5‰+250元公证处中介费房屋成交总额×1%中介公司买方应付税费   税费名称税费标准收费单位契税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1.5% 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首次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得按1%国家财税局非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3%交易手续费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合同印花税房屋成交总额×0.05%(免交)国家财税局权证印花税5元/本国家财税局交易登记费住宅:80元房屋交易管理机构非住宅:300元配图费25元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查档费 (求购方有查档要求时)30元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买卖合同公证费 (求购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或买卖合同需要公证时才须缴纳)房屋成交总额×2.5‰+250元公证处贷款合同公证费 (求购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或买卖合同需要公证且需贷款时才须缴纳)贷款额×3‰公证处他项权利登记费(抵押登记费)(需贷款时才须缴纳)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200元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纯公积金贷款:100元保险费 (需贷款时才须缴纳)免收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评估费 (需贷款时才须缴纳)房屋成交总额 le;50万:300元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50万 le;房屋成交总额 le;100万:500元房屋成交总额 ge;100万:房屋成交总额×1‰转按揭担保费 (需贷款且须转按揭时才须缴纳)贷款额×6‰担保公司公积金贷款担保费(需公积金贷款时才须缴纳)贷款额×担保费率对应系数 (见担保费率对应系数表)担保公司中介费房屋成交总额×1%中介公司 卖方涉及的税费(一)普通住宅: 1、营业税: 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对外出售营业税为差价的5.5%,满5年则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1%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普通住宅: 1、营业税: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对外出售营业税为房价的5.55%, 满5年则征差价差价的5.55% 2、个人所得税: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2%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买方涉及的税费  (一)普通住宅:   0--90平方米(含90),内环总价245万以内,中环总价140万以内,,外环98万以内契税:1%(2010年10月17日新政,第二套房契税为3%)   90—140平方米(含140) 契税:1.5%,内环总价245万以内,中环总价140万以内,,外环98万以内!(2010年10月17日新政,第二套房契税为3%)   (二)非普通住宅:   契税:3%   注: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内环线(以中山路环线)以内的总价低于245万元/套,内环与外环之间的总价低于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总价低于98万元/套。

上海房产交易税 解决时间:2010-08-03 13:18 上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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