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2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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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行 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

2、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 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特定上市公司股 份的公司债券。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 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 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合理把握市场时机,并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 防范和控制机制;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主业发展规划。三、

3、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 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 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 ,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 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五、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国有 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

4、股东会(股 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 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审核。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报送以下材料:(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请示;(二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三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 及债务风险的

5、应对预案;(四国有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五国有股东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股票质押备案表(六国有股东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产权登记文件(七国有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八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 定,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规划。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涉及国有股东或经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

6、股 份后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潜在国有股东,以资产认购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开展 相关工作。九、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协助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资本市场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就发行证券事项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十、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 ,按照规定 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 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 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国有资产监督

7、管理机构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程序按照本通知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1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情况的请示(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证券的决议;(三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四国有控股股东基本情况、认购股份情况及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五国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六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八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发 生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十二、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对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方案进行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未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 ,国有控股股东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议上市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十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完毕后,国有控股股东应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 批复,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股份变更手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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