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照明安全 070709 送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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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 照明安全7.1用电安全1.照明供配电的基本原则(1)照明负荷应根据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根据照明类别,结合电力供电方式统一考虑,正确选择照明配电系统的配电方案。(2)正常照明电源宜与电力负荷共用一台变压器,但不宜与有较大冲击负荷性电力负荷共用。如必须用时,应审核电压波动值。对于照明容量较大而又集中的场所,如果电压波动偏差过大,而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和光源寿命时,可另装设照明专用变压器或稳压装置。(3)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灯具的配电方式。(4)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应由两路

2、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5)当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经常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当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正常照明因故停电时,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在有专人值班时,则可采用手动切换。(6)疏散照明宜与正常照明接入两台不同的变压器,当只有一台变压器时,可在母线处或进户线处与正常照明分开,还可采用带蓄电池(荧光灯还需带有直流逆变器)的应急照明灯。(7)在照明分支回路中,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8)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

3、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9)插座宜由单独回路配电,并且一个房间内的插座宜由同一回路配电;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得设置插座。(10)为减轻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应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光源分别接入不同相序的线路中。(11)机床或固定工作台(自动流水线等)的局部照明一般由电力线路供电。(12)移动式照明可由电力或照明线路供电。(13)道路照明可以集中由一个变电所供电,也可以分别由几个变电所供电,但尽可能在一处集中控制。控制方法可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点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方。(14)露天工作场所、堆场的照明可由道路照明线路供电,也可由附近有关建筑物供

4、电。2.照明用电的基本保护(1)安全电流和电压触电又称电击,它导致心室纤颤而使人死亡。试验表明,流过人体的电流在30mA及以下时不会产生心室纤颤,不致死亡。根据国家标准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GBT13870.192(采用IEC4791)进行分析,接触电压50V以上时,人体皮肤阻抗明显降低,触及时,将有圈套电流通过人体,而危害人身安全。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通用部分GBT170451997(采用IEC1140:1992)中,规定了间接接触防护措施:除了自动切断供电和使用类设备的防护外,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采用交流50V以下的特低电压。在建筑物电气装置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4821.193(采用IEC364

5、441:1992)中,规定了对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其首要措施是采用交流50V以下的特低电压。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规定,手提灯和移动灯具应采用的交流电压应不大于50V,相应地对于潮湿场所时不大于25V。这是因为这类灯具和它的连接线处于可移动的条件下时,容易造成绝缘损坏而导致间接接触,危及人的安全。所以除需要装设保护电器以自动切断电源外,还规定应采用SELV,以进一步保证安全。(2)照明负荷选择照明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6、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要车间的工作照明及大型企业的指挥中心的照明;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主要办公室照明;特大型火车站、国境站、海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的候车(船)室照明;售票处、检票口照明等;大型体育建筑的比赛厅、广场照明;四星级、五星级宾馆的高级客房、宴会厅、餐厅、娱乐场所主要通道照明;省、直辖市重点百货商场营业厅部分照明、收款处照明;省、市级影剧院的舞台、观众厅部分照明、化妆室照明等;医院的手术室照明、监狱的照明等。所有的建筑或设施中需要在正常供电中断后使用的备用照明、安全照明以及标志照明都作为一级负荷。为确保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之间应无联系,且不致同

7、时停电。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严重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以及造成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例如:省市图书馆的阅览室照明;三星级宾馆饭店的高级客房、宴会厅、娱乐厅等照明;大、中型火车站及内河港客运站、高层住宅的楼梯照明、疏散标志照明等。二级负荷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或电力线路等常见故障时(不包括极少见的自然灾害)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供电。3)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均属三级负荷,三级负荷由单电源供电即可。(3)电击保护防止与正常带电体接触而遭电击的保护称为直接电击保护,其主要措施是设置使人体不

8、能与带电部分接触的绝缘、必须的遮拦等,或采用安全电压。预防与正常时不带电而异常时带电的金属结构(如灯具外壳)的接触而采取的保护,称为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其主要方法是将电源自动切断,或采用双重绝缘的电气产品或使人不至于触及不同电压的两点,或采用等电位联接等。在照明系统中正常工作时和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是采取下列方式:1)采用安全电压手提行灯及电缆隧道中的照明等都采用36V安全电压。但此时变压器(220/36V)的一、二次绕组间必须有接地屏蔽层或采用双重绝缘;二次回路中的带电部分与其它电压回路的导体、大地等隔离。2)接零保护照明装置采用接零保护就是将设备外壳接在上。在采用三相四线系统(TNC方式

9、)中,中性线与保护线合一(PEN线),通过电力系统中性直接接地。当发生故障时(如绝缘层损坏)能形成较大的短路电流,从而使线路保护装置很快启动,切断故障设备的电源。采用残余电流保护装置(RCD)(漏电保护)。通过保护装置主回路各极电流的矢量和称为残余电流。正常工作时,残余电流值为零;当人接触到带电体保护的线路及设备绝缘损坏时,呈现残余电流。对于直接接触保护,采用30mA及以下的数值作为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对于间接接触保护,则采用通过接触电压极限值UL除以接地电阻所得的商,作为该装置的动作电流。在接零保护系统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切断电源的要求时(灵敏度不够),可采用电流保护。7.2 照明器

10、具与安全1.灯具机械结构与安全(1) 可替换部件含有可替换零件或部件的灯具应设计得具有足够的空问,使这些零件或部件毫无困难且不损害安全地进行更换。(2) 走线槽 走线槽应光滑,无可能磨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毛口、毛刺等类似现象。诸如金属定位螺钉之类的零件不能凸伸到走线槽内。(3) 灯座 关于整体灯座,按正常使用将光源完全装配到位时,与灯座成为整体的灯具的电气安全要求适用于整体灯座。另外,整体灯座安装入灯具后,光源插入期间的安全性应符合有关灯座标准的要求。与整体灯座的接线可以用任何方式,在灯座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提供可靠的电气接触。首尾相接安装的管形荧光灯灯具的设计应考虑到,在更换一排灯具的中间一

11、个灯具内的荧光灯管时,不需调整任何其它灯具。多根灯管的管形荧光灯灯具中,更换其中一根灯管时不得损害其它灯管的牢固性。由使用者放置的灯座应能方便而且正确地定位。带有触发器的灯具,作为脉冲电压电路一部分的灯座触点间产生的脉冲峰值电压应不大于在灯座上标志的脉冲电压值,或者,如灯座上无此标志,则不应大于:额定电压250V灯座 2.5KV额定电压500V螺口灯座 4KV额定电压750V螺口灯座 5KV灯具带有触发器,且装有螺口灯座的,灯座的中心触点应连接到提供脉冲电压的那根线。装在恶劣条件下使用的灯具中的灯座和手头的绝缘零件,应采用耐起痕材料制成。除保持光源在其位的有关要求以外,光源连接器应符合灯座的所

12、有要求。保持光源在其位的装置由同灯具的其它部件提供。(4) 启动器座除了类灯具以外,灯具中的启动器座应能插入符合QB2276的启动器。类灯具可以要求用类结构的启动器。(5) 接线端子座 若灯具带有引线,且此引线要求在一独立的接线端子座上与固定布线连接,则灯具内,或者应有随灯具一起提供的、或制造厂规定的接线盒容纳该接线端子座 此项要求适用于连接引线的导体的标称横截面积不超过2.5mm2的接线端子座。(6) 接线端子和电源连接件1) 在0类、I类和类可移式灯具和经常调节的0类、I类和类固定式灯具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一个脱落的电线或螺钉使金属部件带电。这个要求适用于所有接线端子(包括电源接线

13、端子)。2) 电源接线端子应采取某一方位定位或防护,使得如果接线后绞合导体中有一股导体从接线端子中脱出时,带电部件与金属部件无接触的危险。该金属部件是指灯具完全装配后使用时、或打开灯具更换光源或启动器时,用标准试验指可触及的。3) 电源导体用接线端子,包括那些用于不拆卸的软缆和软线的电源导体用接线端子,应适合于用螺钉、螺母或同等有效的装置进行连接。 4) 若外部接线或电源电缆不能适应灯具内部达到的温度,那么必须在外部接线入口处提供一个连接点,并且在此点后使用耐热导线;或者灯具必须提供一个耐热部件盖在灯具内部超过接线极限温度的那部分导线上。5) 若电气连接用多极插头和插座,在灯具的安装和维护保养

14、时应预防不安全的连接。(7) 开关 开关应有足够的额定值,并应安装牢固以防转动,并且不能徒手移动其位置。 除普通灯具外,灯具上不应使用软缆或软线中的开关和开关式灯座中的开关,除非开关的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用于极性电源的灯具和带电极(通断)开关的灯具,其开关应与电源带电端相连或与被认为中性以外的那端相连。(8) 绝缘衬垫和套管1) 绝缘衬垫和套管应设计成在开关、灯座、接线端子、电缆或类似部件装上后,仍能可靠地保持在原来位置上。2) 绝缘衬垫、套管和类似部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电气强度和热强度。(9) 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1) 类金属外壳灯具的要求是,发生在安装表面与仅有

15、基本绝缘部件之间、易触及金属部件和基本绝缘部件之间的接触应有效地防止。 带电部件和类灯具的金属外壳之间不能接电容器,但抑制干扰的电容除外。2) 附加绝缘宽度大于0.3mm的装配缝隙不能与任何基本绝缘的此类缝隙重合。加强绝缘的类似缝隙不能直通带电部件。3) 类灯具中的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部件的要求是:被固定后,不受严重损坏不会移动;或者不可能被放回不正确的位置。(10) 电气连接和载流部件1) 电气连接应设计成不能采用除陶瓷、纯云母或其他至少有相同性质的材料以外的绝缘材料来传递接触压力,除非在金属部件内部有足够的弹性以补偿绝缘材料可能的收缩。2) 自攻螺钉不能用来连接载流部件,除非自攻螺钉将这些零件相互直接接触地夹紧,并且装有适当的锁紧装置。 自攻螺钉不能用于软的或易于蠕变的载流金属(如锌、铝)部件之间的互相连接。 自攻螺钉可以用于提供接地连续性,但是必须在正常使用中不会妨碍这种连接,并且每个连接处至少用两个螺钉。3) 兼作电气连接与机械连接的螺钉和铆钉应锁紧,防止松动。弹簧垫圈可以提供良好的锁紧作用。对铆钉来说,非圆形的铆钉体或有适当的凹槽,足可以锁紧。受热后软化的密封剂只能在正常使用中对不承受扭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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