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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01QSHY 0001 S-2015 济南七色花语芳香植物有限公司 复合香辛调味料济南七色花语芳香植物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01QSHY 0001S-2015复合香辛调味料2015-05-08公布 2015-05-22实施济南七色花语芳香植物有限公司 公布前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济南七色花语芳香植物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复合香辛调味料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香辛调味料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2、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食糖、食用葡萄糖等辅料,经原料处理(分选)、粉碎、筛分、干燥(微波杀菌)、调和、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香辛料含量不低于55(以配料计)的非即食型复合香辛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

3、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GB/T 12729.6 香辛料和调味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蒸馏法)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GB/T 12

4、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2865 牛皮纸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香辛料应符合GB/T 12729.1的规定,符合GB/T 15

5、691的规定,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3.1.2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3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4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5 食用葡糖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处理(分选)粉碎筛分干燥(微波杀菌)调和包装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GB/T 15691味道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味道,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平均的粉末状、片状或粒状。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4

6、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14.0GB/T 12729.6总灰分/(g/100g) 45.0GB/T 12729.7酸不溶性灰分/(g/100g) 5.0GB/T 12729.9食用盐(以NaCl计)/(g/100g)30.0SB/T 10371铅(以Pb计)/(mg/kg) 1.0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筛上残留量/(g/100g) 2.5GB/T 15691注1:筛上残留量指标仅限于粉类产品。3.5 净含量及承诺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7、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量为一批。6.2 抽样按GB/T 12729.2规定进行。6.3 检验类别6.3.1 出厂检验6.3.1.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筛上残留量(仅限于粉末产品)、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食用盐。6.3.1.2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8、 更换设备、要紧原辅材料或更换关键工艺可能阻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复原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为复合包装袋、聚乙烯

9、成型品或玻璃瓶,应分别符合GB 9683、GB 9687和QB/T 4594的规定。7.2.2 外包装采纳瓦楞纸箱或牛皮纸袋,应分别符合GB/T 6543、GB/T 22865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幸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阻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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