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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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文本编号)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制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醒与说明一、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协议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局联合制定本协议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局负责解释。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协议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互相尊重,充足协商,严格履行。三、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协议示范文

2、本订立协议的,不得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四、本协议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条款中的可选项前用“”符号标示,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达肯定或者划“”表达否认。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达删除该填充性条款。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运用格式

3、条款对相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六、与协议订立、履行有关的告知、说明或者协议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献,是协议的组成文献,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七、本协议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编号: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公司): 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对业主的效力甲方与物业买受人订立

4、物业买卖协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与本协议作为物业买卖协议的附件并将其内容向买受人明示。物业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物业交付后,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涉及物业实际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条 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商业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建筑面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公司选聘方式甲方以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

5、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四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重要内容(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二)负责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三)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平常运营、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四)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五)负责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六)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安全防范等事项;(七)负责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八) 装饰装修管理;(九) 。第五

6、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1.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2.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3.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4. 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家政服务及业主车辆等特定财产的无偿保管服务,但业主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5.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一)计费方式本物业前期服务费为下列第 种计费方式:1、包干制。由甲方、业主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2、酬

7、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所有用于本协议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局限性均由甲方、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 月 日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 日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3) 。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于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计监督。(二)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本收费标准不含公共水电分摊费包含公共水电分摊费):(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3)别 墅:

8、 元/月平方米(4)商务写字楼: 元/月平方米(5)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6) : 元/月平方米2、乙方自用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另行交纳或分摊的费用,交纳或分摊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约定。上述收费标准仅合用于本项目 期 栋/组团(栋/组团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本项目后期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另行约定。(三)交费人: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甲方与业主另行约定: ,从其约定。(四)物业服务费构成物业服务费涉及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平常运营和

9、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批准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五)付费期限物业服务费从本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 月收取。业主自愿预交的除外。业主应于每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六) 物业服务费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与甲方、业主协商,并经甲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批准:1、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2、业重规定物业服务内

10、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3、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4、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七)其它1、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2、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约定由物业实际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负连带支付责任。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3、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止。4、乙方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

11、收取物业服务费。5、在本协议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第七条 车位使用及停放的物业服务费(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乙方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物业服务费归乙方所有。(二)机动车辆停放物业服务费(含业主有产权的车位、车库):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 元/个月;地下车位 元/个月;封闭式车库车位 元/个月; 车位 元/个月标准向乙方支付。(三)甲方、业主对机动车

12、辆有保管规定的,须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协议。(四)非机动车辆停车服务费: 元/辆月。 第八条 特约服务甲方、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特约服务的,另行约定。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代表业重规定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行,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四)在销售物业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协议的内容,由物业买受人对是否接受本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五)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六)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七)催告物业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接房;(八)下列已竣工且集中交付期限届满的物业由甲方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1、尚未出售的物业;2、尚未按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交付给购房人物业;(按约定方式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业主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十)委托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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