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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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工作程序(一)请示与审批。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先提请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二)审核与报销。各种借款、费用、支出的核销,按下列“自下而上”的审核程序进行:1、部门领导、会计审核。2、财务室领导复核。3、主管财务领导审批。4、会计做凭证,出纳员收付款。二、财务档案查阅制度(一)内部查阅凡是本单位财务人员查阅,应向档案员提出查阅范围及内容,并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方可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外带。必须外带时,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但时间不得超过三天。档案员对交回的档案,一定要认真检查验收后重新归档。(二)外部查阅本单位财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财务档案时,须经主管领导及财务

2、负责人同意,方可受理查阅。查阅只能在档案室进行,不得外带。查阅档案时,不准涂改、勾划、损坏。查阅内容必须抄、录、复制、翻印时,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批,方能受理,以免财务数据失密。三、出纳室安全防范制度(一)财务出纳室安全防盗设施必须齐全、完好,报警器必须经常处于投用状态,以防意外事件发生。(二)财务出纳室工作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人离开办公室必须锁门。(三)财务出纳室内严禁烟火,如有吸烟或动火者,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四)财务出纳室必须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不得超限额存放。(五)如有特殊情况,超限额存放现金,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安排保安人员看护。(六)存取现金超过万元时,必须乘本单位车到银行存取,且

3、有保安人员护送到位。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一)基本原则对财务工作中容易发生失误、违法违纪的业务和岗位,加强监督机制,实行层层把关,责任落实到位,避免出现失控现象。(二)组织分工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内部牵制制度的贯彻执行,稽核岗位对所有岗位的业务处理进行全面审核监督,其他各岗位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业务。(三)出纳员的限制条件1、出纳员不得由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2、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及财务计算机软件系统的管理工作。3、预留银行的大小印鉴不得交出纳员一人保管,必须分开保管。(四)其他岗位的职责、权限1、各岗位要严格

4、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不得超越职权范围。2、对于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分管财务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审核签章,方可办理。3、业务处理出现失误或违纪,财务负责人、稽核人员、业务主办人员,视情节不同,要追究主要责任或连带责任。五、会计稽核制度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会计内部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一)财务室要设置专(兼)职审计监察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计划、预算等进行审核。(二)会计凭证的审核,主要是对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的审核。1、对取得的原始凭证的审核重点是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合规,以及手续是否完备。尤其是接受外来发票的审核,要

5、严格按照国家对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主办人员接到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规定自审合格后,交稽核岗位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一律退回,不予受理。3、对于记帐凭证,审核的重点是摘要内容是否清楚、准确,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4、对于费用支出,审核的重点是费用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及高新区管委会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超越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情况。(三) 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的审核,重点是帐表所列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帐证、帐表是否相符,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四)经济合同的审核,重点要审核经济合同所确立的

6、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执行过程中各方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违约方是否承担了违约责任等。对于不认真履行经济合同的经济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五)对于计划、预算的审核,重点要审核计划、预算所列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支出项目及数额是否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及本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是否有超越范围和标准的情况。六、会计人员岗位交接制度(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不得离职。(二)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

7、后, 如发现原经管的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面加盖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帐表、公章、现金、票据、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交接。(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

8、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帐实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3、移交人员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七)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八)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十)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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