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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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司考大纲之刑法解读今年刑法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取代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大家根本不用恐慌。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总论部分没有新增考点。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大家在以前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一、刑法大纲新增、删除、变更考点一览: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变化较大,其中新增考点30个,删除考点18个,变更考点25个。在总论部分

2、,犯罪构成由以往的四要件改成德日理论的阶层化体系;在分则中,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内容,比如刑法分则中个别罪名的增加与细化、犯罪主体的扩大等。新增考点:第二章 犯罪概说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中,新增考点“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新增 “犯罪论体系” 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 新增“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分类”和“构成要件的要素”。第五章 有责性(1)新增“有责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括考点“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的特征”、“有责性的要素”。(2)新

3、增“责任能力”中作为第二节,包括考点“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刑事责任年龄”。(3)新增“故意责任” 作为第三节,包括考点“故意的概念”、“故意的种类”、“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4)新增“过失责任” 作为第四节,包括考点“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5)第五节新增“目的与动机” 作为第五节,包括考点“目的”和“动机”。(6)第六节新增“责任阻却事由” 作为第六节,包括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新增考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新增考点“组织、领导传销罪”第三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新增考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删除考点:删除原“犯罪构成”整个章节变更考点:2009年刑法大纲的变更之处主要缘于新增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一章所附带引起,故主要把握对新增考点的学习即可。二、大纲中新增重要内容解读(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1、内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5、2、解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3、案例: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

6、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4、试题:(1)李某,18周岁。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王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分析:首先,王某的行为是

7、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冯某,18周岁。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分析: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分则中,2009年2月28日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案七。由于刑法

8、修正案都是对分则的修正,所以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分则部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修正案七带来的变化上:1第151条 增加了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2第181条 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扩大 修正案七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3第201条 偷税罪 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初犯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同时

9、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4第224条 增加新罪名“组织、领导传销罪”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

10、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5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增加,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6第239条 绑架罪 降低绑架罪起刑点,最低十年降为五年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已不能适应处理新型绑架罪的需要。有些绑架者没有伤害人质,也没有勒索到财物,而起刑就是10年,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增加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第253条 增加罪名“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罪” 非法泄漏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

11、单位。近几年来,一些国家机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严重威胁。此次刑法修订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8第262条 新增罪名“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罪 ” 修正案七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扩大了犯罪客体的范围,并规定了该罪的共犯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

12、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0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扩充了犯罪主体,不但自然人可以,单位也可以成立该罪11第3

13、37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不仅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修正案七规定:将刑法第337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2第375条 增加罪名“盗窃部队车辆号牌罪” 修正案七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了此类行为的单位犯罪。13第388条 受贿罪主体扩大 配偶情人列入其中修正案七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

14、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我国修订前的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

15、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将领导干部“身边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领导干部“身边人”可独立作为受贿罪的主体,这无疑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当然也要注意,在这几个新增加的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如果双方进行了共谋,则这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普通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4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大幅加重该罪刑罚,最高刑提高至十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这次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三)、三部

16、刑法新增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生效。修正案(七)一共十五个条文,涉及到一些新的罪名,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这些新增的罪名将会成为考试的新的命题点,以期重点掌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了一系列新型的受贿形式:如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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