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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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

2、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

3、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最初的古代成文法中,对于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确定以财产的方法赔偿;对于人身权利的损害,一方面规定可以用财产的方法赔偿,另一方面还规定可以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

4、赔偿。这种矛盾性规定,反应了新旧法律规范的矛盾,使当时的成文法成为一个习惯与新法、古老法制原则与法律进步化趋向的混杂物。在古罗马,直到裁判官法出现,才最后确定了对人身侵害也一律实行财产赔偿制度。3、现代法时期进入现代法时期,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体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等几个方面。就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发展来说,具有代表性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体系,把侵权行为作为非合意而生之债,并用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代替罗马法中的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它的最突出的贡献,就在于打破了罗马法及其他古老法典对各种侵权 行为分别规定的办法,制定了一个适用于一切

5、侵权行为的原则条文,即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1900年德国民法典详细地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原则、特别侵权行为责任、监护人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请求权时效等一整套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制度。就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发展来说,它是由各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和大量具体侵权诉讼的法院判例构成的法律汇编。它没有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原则,也没有恰当的分类。例如有的分为:(1)人身损害;(2)非法拘禁;(3)精神折磨;(4)侵犯财产所有权;(5)侵犯个人无形利益。从世界法治观念的演进历史看,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主观到客观

6、、从结果论到行为论的过程。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的各国民法,源于对私法保护的侵权法,都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侵权行为作出规范和控制的努力。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解决侵害的基本方法是血亲复仇。随着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血亲复仇逐渐被赔偿制度所取代,这时的赔偿制度,实行的是结果责任主义,即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随着人类理性日趋完善,到罗马十二表法时,过错的概念开始出现。在国法大全中,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发展,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近代资产阶级民法继承了罗马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使之成为与私

7、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并列的近代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充分体现了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在事业上生气勃勃的进取精神和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的价值观念。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民事立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采用的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在规定民法典的债法中专门规定侵权法内容。在侵权法的内容中,首先就要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通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来确定一般侵权行为。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侵权法,一度实行单一过错责任原则。到了19世纪后期,由于工业事故频发,过错责任已不利于保护工业领域的受害人,进而危害社会的稳定,法国通过立法,判例逐步确

8、立了责任推定,过错推定和危险推定。德国侵权行为法的特点仍是坚持法国创立的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模式,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诉因类型做出来规定。2.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规则原则英国最初是14世界末15世纪初开始形成的所谓的无过错即无责任,到了17世纪过错责任原则正式形成。这一原则中要求原告必须毫无过错。它虽然促进了这一时期英国的经济发展,但对于大多数受害者来说极为不利。之后形成的比较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上发展起来的,相对而言更显公平,其侧重点从过错的有无转变成过错的大小。较之前的规则原则,是英国责任法的一大步发展。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过错责任原则和比较责任原则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无法

9、被法院所采用,因此严格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作连带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这一规则原则关注的只是加害行为的有无,这一原则很快被上议院广泛适用于一些特别危险的工业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更多的部门开始适用这一归责原则。美国侵权行为法确立了一下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与英国的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原告在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同时还要证明被告有过错。风险负担原则,即在接受工作的同时自担风险。同伴工人过错原则,如字面意思,同伴工人的过错,雇主不负责。近因原则,也就是直接原因造成的后果有直接施加人负责。豁免原则,接近于我们现在的免责,不同的是不是由于某些原因免责,而是个别主体可以免责,例如政府、

10、慈善机构、医院等。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的分析 (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提到的是过错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自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成为各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有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法把过错确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使其成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2。侵权行为必定给他人或国家、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造成损害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在过错责任制度下,一个人只有

11、在他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首先考虑的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或过失,体现了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过错具体表现为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这种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和违法行为的统一,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非法性和非道德性。1.实质内涵 (1)本质为主观归责主观需要有过错是过错责任区别于结果责任的根本特征,如果侵权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不可以损害结果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12、即行为人并非故意要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对其损失不抱有恶意;其次,行为人只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需要对预料之外的侵害事实进行赔偿。如已经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加固和修缮,但是由于地震使得自己的房屋对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失,即由于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主观没有非难可能性,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是最终决定要件耶林指出:使人负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耶林之言说明了真正在过错责任中起到最关键作用的并非是结果,而应当是行为人的过错,亦即根本的判断要件。因此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2.构成

13、要件(1)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他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的发出者可以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归属于该人的特定物所致的损害。(2)损害事实: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但是损害结果并不一定是前提,存在一种损害的可能性、损害的危险的时候也可以适用。(3)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现多采用新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依照一般的社会经

14、验,该行为可引起该种损害结果,并且具有不法性,即要求为侵权行为。(4)主观过错:指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的合法权利带来损害,在主观上对这种损害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均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包括严格过错责任、善良管理义务、同一注意义务、重大过失和故意五个层级。3.其他分析首先,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障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行使权利,而不担心由于过多的侵权造成沉重的赔偿责任,这样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如由于只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技术开发人员不必担心由于研发失败而要对损失进行赔偿,只要尽到了注意义务即可,即使造成损害亦不需要负责3。再次,过错责任原则

15、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人的责任仅仅能够建立在行为人过错的基础上,没有过错,行为人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受害人要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则行为人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点实际对受害人提出了一个要求,即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由于许多特殊的情况无法证明侵权人的过错,过错推定被提出来,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许多学者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称为侵权领域三大原则(如杨立新先生),但如张民安先生、王卫国先生等均认为过错推定应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变形。因为它们在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这一点上,认识是一致的。崔吉子先生也认为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状态,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只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并不构成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亦以为可,因为二者的确均以过错作为核心要件,只是在由谁举证上有所差别,实行了举证倒置。因为受害人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并且加害人更了解致害原因。假如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即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便被推定为有过错,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过错的含义也经历了由传统的主观过错到近代的客观过错。前者将过错定义为一种行为人应被非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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