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解析知JAF识财产权.doc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55199324 上传时间:2023-12-03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AF解析知JAF识财产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AF解析知JAF识财产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AF解析知JAF识财产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AF解析知JAF识财产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AF解析知JAF识财产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AF解析知JAF识财产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AF解析知JAF识财产权.doc(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知识财产权解析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知识/形式/无形/无体/信息/知识产权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作为权利对象的知识, 以及与知识相关的构思与表现、 知识与载体、 信息与知识等概念, 提出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 是人造的形式,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认为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特定的知识而产生的权利。最后, 简要分析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及其特点。笔者1996年在知识产权研究上发表的简论知识产权一文, 对中国长期流行的知识产权概念提出了不同看法, 并指出中国研究

2、者对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等最简单、 最初始、 最基本的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探索兴趣(郑成思主编: 知识产权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6年。)。文章发表后, 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人们发现, 现有知识产权理论的基础是脆弱的, 远非颠扑不破, 大有商榷余地。它虽不时髦, 但作为本学科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显示了诱人的哲学意蕴。知识产权理论的任何研究都要从此出发, 都受到它的制约和观照。这触发了人们对它的长期思考, 并有成果相继问世。有代表性的看法可归纳为三种: 1.流传百年的无形财产权说;2无体财产权(或称非物质财产权)说;3.形式(知识)财产权说。其中, 一些坚持传统看法的研究者, 也有了新的视角

3、, 新的认识。它再次提醒我们, 没有什么理论是不能够质疑的。科学的内在动力是对理论的改造。而”理论之构建、 批评及防卫乃是法学的主要工作”。(K. Laren Z: 法学方法论, 陈爱蛾译,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2年, 第367页。)否定之否定, 是任何事物发展进步的基本规律, 它为修正和改造知识产权的概念提供了条件。基于此, 本文作为1996年文章的发展, 比较近年未出现的几种观点, 对与知识产权概念相关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的论述。一、 知识产权的称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从西方传入的。对该领域有关术语的汉语翻译一向有争议。比如, 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是称作者权、 作品权、 著作权还是版权

4、, 就有不同的看法。虽然中国立法选择”著作权”称谓己近一个世纪, 可是依然有不少专家坚持要求改称为”版权”。关于汉语。”知识产权”一语的用法同样如此。有专家提出。”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 第3页。)。另有专家经过考证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认为”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知识产权的, 是瑞士人杜尔奈森(Johann Rudolf Thumeisen)。她在1738年巴塞尔城提出的一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就探讨了知识产权, 称之为”智力创造的财产”。对于将英文的”intellectual property”译成知识产权, 不少认真的中国专家认为这种译法

5、并不确切。认为”intellectual”是”智慧”或”智力”之意, ”knowledge”才是知识。因此主张译成”智慧财产”更为贴切(郭寿康主编: 知识产权法,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 第23页。)。仅就英文术语的翻译而言, 这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 可是汉语”智慧财产”的含义和”intellectual property”所实际概括的内涵和外延却有重要的区别。汉语的智慧和智力乃同义语, 是指”对事物能认识、 辨析、 判断处理和创造创造的能妒(辞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79年, 第3209页。)。联系各国内国法的规定和国际间诸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条约(与贸易

6、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 无论是文学艺术作品, 还是技术创造, 或者是工商业标记, 都不是”intellectual”, 即前面所说的”能力”, 而是指各种”知评”。事实上, 该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 所涉及的对象也并非智慧、 智力、 才智或是理智, 恰恰是与汉语”知识”一词相对应的”knowledge”。依”能力”不能产生这里的权利。反观汉语”知识”一词, 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未的经验。从本质上说, 知识属于认识的范畴”(辞海, 第1733页。)。因此, 用”知识”一词概括知识产权的对象, 是一种更为恰当的选择。由此, 我们是否应当提出一个疑问, 英文当初选择用语时使用”intel

7、lectual”本就不恰当, 不如用”knowledge”合适。比如罗素的名著人类的知识, 用的就是”knowledge”, 该书所研究的内容也是指人类的知识, 而不是指人类的智慧。二、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的本体和现实形态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那些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因素。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对象的自然属性的差别决定了各自发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权之因此区分为物权、 债权和知识产权, 正是由于它们各自对象的自然属性的差异所致。物权的对象是能为人类控制、 利用和支配的物, 债权的对象是特定人的行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顾名思义, 应当就是”知识”。按照前述辞海的解释,

8、”知识”的现实形态就是人类全部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成果的总和。当今, 知识浩如烟海, 分类繁多。最常见的, 可分为普通知识和专门知识, 公有知识和专有知识。知识产权的对象属于专有知识。(一)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 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 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回答什么是创造, 什么是知识, 知识的本质是什么, 就如同物权法理论需解释物的本质及其分类一样, 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需要。如前所述, 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 译为知识产权方最为允当。一方面, 知识产权发生的根据之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称智力或智慧财产权, 容易使人

9、误解为仅凭智力的活动就能够产生知识产权;另一方面, 智力成果权并不包含工商业标记在内。因此, 知识产权所说的”知识”, 是指依法保护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是知识的一部分。可是, 它们却具备了知识的全部特征。知识几乎是现代社会使用率最高的词汇。它涉及人类的全部生活方式。既通俗简单, 又高雅繁复, 不容易概括其本体一般状态。当前, 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有三种描述方式: 无形物;无体物;形式。关于无形的说法。由于有时人们把无形与无体混用, 为此, 我们将分别加以评论。无形, 即无形式。中国情末就把知识产权归于无形财产权, 今天仍有人笃信不疑。其实, 恰恰相反, 知识是”形式”的。

10、”形式”是知识的本体。是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形, 是指事物的状貌, 或事物的外在或内在方式, 是能感知的客观存在, 是具体的、 有限的。无形, 是”形”的对立面, 应是无状貌, 无限, 抽象, 空, 或是无。我们知道, 时无限, 空无涯。无”限”不成形式, 无法造成确定的感知对象。无形不成差别。另外, 纯精神的东西也无形, 甚至被认为是无的。古人云”大道无形”, 是说最高的真理无法借助于形式感知, 只能”感肾。至于无, 则无形式可言。韩非子曰: 画鬼容易画马难, 皆因”鬼魅无形”, 是圣人不语的子虚。法律应通俗易解, 不宜晦涩生僻, 玄机莫测。无论是无限的时与空, 还是抽象的精神, 或子虚乌有

11、的鬼畦, 都无法为人类控制、 利用和支配, 不是法律规制的对象。另外, 英文的intangible一词, 在用于说明知识产权时, 汉语一般取其”无形的”之意, 值得商榷。该词主要有两种意思: 触摸不到的, 无实体的;无形的, 不可捉摸的, 难以确定的。”知识”是具体的、 确定的, 不是无形和不可捉摸的, 它只是无实体的。在经济学中, 确有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的概念, invisible是指1.”看不见的, 无形的;2暗藏的, 不露的;3.看不见的人, 灵界, 上守。无形贸易是指国家之间无形项目的交换, 包括三大类;劳务的收支;海外投资收益(利息、 利润、 红利)的收支;私

12、人或政府从一国到另一国的货币转移(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9年, 第414页。)。显然, 其中并不包括知识产权贸易。因此, 结合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 intangible译为”无实体的”或”非物质的”或许更为贴切。知识并非无形, 以知识无形为由认定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无体, 即无实体, 或称非物质(F. A. 哈耶克: 致命的自负,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第36页。)。认为知识不属于物质范畴, 是无体物。这一说法比无形之说要接近事实。我们知道, 大脑不能生产物质。知识是大脑的产物。非物质, 或无体是知识的重要属性, 但不是它独有的性质。知识

13、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除此以外, 债权, 商业信誉以及贸易中的服务, 劳力的收支, 都属于无体财产。在美国, 商业票据, 包括支票和无记名债券, 物权证书、 公司股票, 流通货币, 信托基金以及商业信誉等都被看成无体财产(迈克尔D贝勒斯: 法律的原则,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 第110111页。)。在日本, 1970、 1980年代出版的学术著作, 大都称知识产权为无体财产权。由于逻辑上有漏洞, 1990年代以后, 改称”知的所有权”即知识所有权。因此, 知识产权与无体财产权之间不是等号, 无体财产权或非物质财产权之称谓, 不能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上述分析说明, 无形或无体、

14、非物质, 不能揭示”知识”的本质。另外, 这两个术语还有其局限性: 第一, 停留在选择何种称谓上, 未触及知识的本体究竟是什么。而弄情事物的本质, 远比讨论赋予它何种称谓更有价值。第二, 不符合正常的表述逻辑。定义应当用肯定的语句和正概念, 不宜用否定的语句和负概念未描述。无形说、 无体说、 准物说或非物质的说法, 回避了正面回答问题的逻辑, 用否定语式指出”知识”不是什么, 却没有回答”知识”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 用所谓”准物权”、 ”无形财产权”、 ”无体财产权”、 ”非物质财产权”等传统财产权观念和模式未形容与描述知识产权, 其方法就不正确, 不能客观、 准确地反映它

15、的本质。知识产权是因知识发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描述方式, 就是它自己。关于形式。知识的本质是”形式”, 创造是设计和描述”形式”的过程。思想和创造是人类的天性。据此, 人具备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识则是这种能力的结晶。”人类知识和人类权力归于一”(培根: 新工具, 商务印书馆, 1984年, 第8页。);这种能力, 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创造的动力, 创造则是知识的源泉。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 要想告诉别人, 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信号(即符号)系统描述出来。信号系统是一种创造。系统不同, 沟通方法也不同。比如, 早期人类在石壁和动物甲骨上刻画的符号, 究竟表示了什

16、么样的思想和情感, 破解这些”形式”中蕴含的信息之谜, 一直是困扰着考古学者的艰深课题。人类运用信号表示思想和情感的过程, 就是创造。就创造而言, 无论其内容是科学技术, 还是文学艺术, 都是构造形式的活动。这些人造的”形式, 就是知识。它是人类创造活动的惟一产品。正如M.SChlCk所阐明的, ”一切知识只是凭借其形式而成为知识;知识经过它的形式来陈述所知的实况形式的本质只在于知识。”(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 商务印书馆, 1982年, 第78页。)无疑, 科学技术即形式, 文学艺术即形式, 知识即形式。除去形式, 便没有知识。这就是知识的本质。(二)什么是形式。形, 或形式(拉丁文Forma;英文Form;法文Forme), 是宇宙间一切物质, 包括自然的和人造物质世界的基本存在状态。”形式概念产生于古希腊哲学。后世广泛用于美学研究。由此给人一种误解, 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