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实习律师面试简答题--附问题详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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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简答题 1、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某某行为有哪些?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 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 以对本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进展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2、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有哪些?一拥护中华人民某某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书或者律师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3、 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

2、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4、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与其他相关资料;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视管理;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5、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

3、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某某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某某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某某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某某行为轻微并与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6、 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期望:希望自己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得到大大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希望自己的执业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回报和社会的认同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担忧: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

4、、收费问题。7、 律师接待信访时,应该怎么做?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X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1、 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X围。2、 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3、 帮助信访群众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律师煽

5、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防止和政府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展。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如此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8、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X的规定,律师不得进展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

6、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与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9、根据律师法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包括哪些?1.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与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10、根据律师法第32条

7、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1.委托事项某某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某某活动 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1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X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一)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承受律师事务所的监视和管理;(二)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三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当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四律师变更职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五转所后,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新手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六承受转所律师的

8、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承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七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对出现的不可克制的困难和风险应当与与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八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承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九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所有者向律师追究;十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不就措施,并承当责任。 。 12、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X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

9、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二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展交易。三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管辖权的执法人员与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四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五、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13、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一

10、)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六行政诉讼案件七国家赔偿案件八群体性诉讼案件14、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开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

11、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比如有究问式诉讼过渡为控辩式诉讼,比如出现洗钱罪等新罪名,比如控辩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如果想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学研究,埋头读书。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问题是大多数律师假如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假如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案源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

12、好之策。15、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相关规定摘编 一、中华人民某某国律师法2012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某某所得的,没收某某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

13、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某某所得的,没收某某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承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方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承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

14、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展的利益冲突审查与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与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X2011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十

15、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承受委托之前,应当进展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承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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