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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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员工证明单位员工证明 单位员工证明1x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xxxxxxxx。xx先生于1995年加入我公司,后因工作业绩突出,被提升为xxxx,负责xxxx。xx先生工作认真负责,为我公司开发了广阔的市场,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公司给予xxx的年薪为人民币4.8万元,其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代扣代缴。xxx先生为了将来在国内有更好的发展,决定赴英国留学深造,我公司也十分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所以我们十分赞同其留学计划并真诚欢迎。xxx先生学成回国后能继续在我公司从事工作。如有进一步需要,欢迎与我公司取得联系。特此证

2、明。总经理:xxx有限公司年 月 日单位员工证明2女员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一直是职场的敏感话题,有些用人单位对此“心有千千结”,甚至产生了就业歧视,不想聘用女员工。媒体报道了一个极端案例,一家公司碰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据称,很多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相当头疼。入职才3天就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提出辞职,确实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是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单位应该关爱自己的员工,而员工也应该尊重自己的单位,不要做出伤害单位的事。这种情况,看似是个人得利了,却大大伤害了单位,倘若因此引发职场

3、的“寒蝉效应”,加剧一些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歧视,则是罪莫大焉。职场是讲究诚信的,一个人的最终发展,不仅取决于智,也取决于德。在过去,可能大家对于求职者的过往经历,特别是诚信状况不是很重视,会出现“投机者得利”。但随着社会对诚信的重视,特别是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履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类似这种不光彩的履历,很可能会被记录下来,影响到个人的再次就业和正常发展。这一天看似遥远,终会到来,到时留给自己的就只有不尽的后悔了。但必须指出,这只是极端个例,这样的员工只是极少数,不能把此当成一个大概率事件。在当前职场上,就业歧视还十分严重,“宁用武大郎不用花木兰”的现象还时有存在。用人单位必须

4、清醒认识到,抛除就业歧视,树立公平就业理念,不仅是政策之规定,是社会进步之要求,也是用人单位赢得自身发展之必然选择。有些女员工可能“不足道也”,做出一些不爽的事,即便这样,也不能歧视。而且,换个角度看,“隐形怀孕”的存在,还是用人单位证明自身价值的机会。在阿里巴巴18周年年会上,马云讲阿里可以失去一切,但不能失去理想主义。有心者不难发现,在马云的众多演讲中,价值观一直是关键词。千万不要以为价值观只是大企业,只是成功企业的事,对于成长性企业来说就无关紧要,就可以为了发展不择手段。从阿里的经验来看,其成功很难说没有价值观的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确立正确的价值观,由此形成的健康文化,最起码可以把一

5、帮人真正凝聚到一体,实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立制度意识,褒有人文关怀,信守公平就业,是健康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一个用人单位来说,不仅要打造自己的价值观,而且应该通过各种机会证明自己的价值观。碰到“隐形怀孕”,特别是遇到“入职才3天就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提出辞职”,确实大伤脑筋,确实带来损失。但用人单位不妨想到,如果自己按照制度办事,坚持人文关怀,抛弃就业歧视,“不管你对不对我始终做得对”,“哪怕你抄小道我也坚持走大道”,这会在员工中间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对价值观的坚守,产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由此得到的正向价值,远远超过“隐形怀孕”带来的损失。因此,诚然“隐形怀孕”不是用人单位所愿

6、,也带来了一定损失,但并非就业歧视的理由。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坚决抛弃就业歧视,哪怕遇到“隐形怀孕”也毫不动摇,正是北大校长林建华所讲的“吃亏就是占便宜”。“隐形怀孕”亦是证明单位价值机会,用人单位当看到“隐形怀孕”隐藏的“吃亏是福”,从而作出正确选择。单位员工证明3银行:兹证明 为本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 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 年,目前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20xx年度年收入约为(税后) 为(写) 。本单位谨此证明该员工的信息、收入,不作任何担保凭证。特此证明。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经办人:年 月 日单位员工证明4_,男(女),现年_岁,身份证号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该同志一直单

7、身,未出现恋爱或有伴侣情况。特此证明。_单位(盖章)_年_月_日单位员工证明5我单位汪xx出生于xx-xx年3月5日。于xx-xx年11月10日在我单位工作至今,担任总经理一职。特此证明。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单位电话:xx-xxx-xxx-xxx-x负责人电话:xx-xxx-xxx-xxx-x月 薪: 3000元/月负责人亲笔签名:(必须手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司(公章)年 月 日单位员工证明6兹证明_先生/女士,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性别_。身份证号码_于_

8、年_月起在_公司_部门任_职务,月薪_元.特此证明公司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年_月_日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单位电话:单位员工证明7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次,已经形

9、成了从属关系。一般来说,这一类型的案例中的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没有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三,默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行为默认或是通过口头约定而成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

10、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经存在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双方都对该劳动行为以及从属关系以默认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是其构成要件之一。二、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

11、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难道没有一份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存在了劳动关系,就算没有签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实实在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确立的条件要

12、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案情20xx年6月28日,原告重庆xx公司同吴某某签订荣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重庆市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吴某某承建。7月4日,吴某某同傅某某签订荣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义发包给傅某某承建。7月10日,傅某某聘请黄某某清扫工程车洒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扫范围位于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工作场地之外,在工程车经过的荣昌县“5号桥”附近的公路路段。7月14日晚,黄某某下班离开

13、“5号桥”后,于当天22时许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对傅某某同黄某某就黄某某的工资、上下班时间的约定,黄某某的丈夫杨某某称“不清楚”,但确定黄某某死亡前未领到工资。xx公司称,黄某某死亡后经了解得知,黄某某是傅某某雇用的,其工作是由傅某某安排,报酬是清扫完即付款。黄某某死亡后,杨某某于20xx年12月28日以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荣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以渝荣劳人仲案裁字(20xx)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劳动关系成立。xx公司不服,于20xx年4月10日诉至荣昌县人民法院

14、,请求确认黄某某同xx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裁判荣昌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案中,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是由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发包给傅某某个人承建。傅某某以其个人名义招用黄某某,并将其安排在荣城xx施工现场外的荣昌县“5号桥”附近清扫渣土;黄某某的报酬由傅某某同黄某某商定,其工作地点不在荣昌县荣城xx工程施工现场,原告未对黄某某的工作进行安排,也无法对黄某某的工作进行管理。综上,本案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12号关于确立

15、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法院确认黄某某同xx公司在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期间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荣昌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同原告重庆xx公司在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14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需要从用工主体和被用工人双方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劳动关系。且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某主张黄某某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杨某某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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