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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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原厂配件是指

2、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六、托修人(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八、本合同示

3、范文本,自2007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车型vin代码/车架号行驶公里数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

4、,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维修价格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局制定。3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质量标准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竣工验收1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前,交付地点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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