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审核工作的现状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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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审核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目前我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审核工作上遵循的是公安部1996年制定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自该规定执行以来,对规范建筑工程消防制定、完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从根本上消除建筑火灾隐患起到了庞大的作用,为维护我国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已经不是大城市的专利,在县级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乡镇甚至村镇都建起了高档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再加上全国各地目前都在执行“大招商、大开发的经济发展政策,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执行彻底改革,不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这样就对我国基层

2、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工作形成了庞大的压力,如持续执行原有规定而不及时变革,势必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虽然公安部消防局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简化了审核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但从审核程序上还是没有大的变革,已经逐步显现出规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特别。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当前的建筑工程防火审核分级管理制度存在着缺陷。以我省为例,规定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必须上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合计到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建审技术人员实力的差距,保证在建审过程中的技术标准,防止在审核过程

3、中不致产生重大技术型错误;再就是在制定此制度时此类工程也大部分集中在大、中城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县乡经济高速发展,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不断建设,以聊城市为例,地处鲁西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市目前已建有高层建筑100余座,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大型工业厂房40余座,分布在市区及各县市、区。按照现行规定,这些工程要全部上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导致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市级消防机构对工程进行审核,审结后直接交付建设单位,而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其中仅起到一个中介作用,由于县级消防机构建审人员对工程制定不了解、再加之业务水平限制,对辖区内的此类工程难以进行施工检查;而市级消防机构建

4、审人员由于业务量大、工作繁忙,亦不能及时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只能在完工时对照原制定进行验收,而往往建设单位由于对消防技术规范不熟悉或因为使用功能或建设资金等问题,对工程消防制定擅自进行变更,导致部分建筑工程形成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即使在验收时及时指出,其整改难度也相当大,带来了相当一部分不必要的麻烦。 其二是建审专业人少事多,在全社会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目前,由于编制等问题,各中、小支队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任务多的现象。往往是建审、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管理、法治、宣扬、火调几种消防业务集于一身,导致分身乏术,极大的影响到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业务的全面深入开展。再加之各地政府执行行政审批联合办公

5、,一条龙审批办证制度后,要求进一步缩短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因此,消防部门一方面处于繁重的审批任务之中,另一方面为赶进度,又不同意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对所提问题通常局限于图纸上,对建设项目的现实条件及现场条件缺乏了解,极易留下火灾隐患。此外,建审工作目前是消防监督机构孤军作战,城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不按消防法履行各自职责,也是造成当前建审工作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一些制定单位内部没有建立一整套行之一有效的防火审批制度,以致造成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图流入社会。更有甚者,受利益机制的影响,转卖制定资质收受所谓的管理费后,对挂靠单位的制定图纸是否符合防火制定要求无人过问。这些质量

6、低劣的制定图纸给建审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还有城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对不符合建审要求的项目发给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单位,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也是造成当前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 其三是施工监督滞后,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施工监督是建审工作各项要求能否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目前,对消防施工企业的现场监督还存在着许多不到位的地方。首先是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由于工作繁忙不能保证对每个项目进行及时有效的施工现场监督,施工监督的重点大多集中在重点工程上,对一般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监督在时间和人员上不能得到保证,有些问题往往到完工验收阶段才暴露出来,造成整改困难。其次是部分消防工

7、程施工企业,内部缺乏一整套的质量管理体系,单位内有限的消防技术人员通常在工地上抓进度,做些协调工作,而一线的水、电技工大多未经专门消防培训,把消防工程当作一般工程来施工,导致有些消防工程完工后不能发挥正常的使用功能。第三是消防工程的施工监理还没有进入法治轨道。目前的施工监督大多对民用部分负责,消防工程一旦出了质量问题,工程监理单位责任不清,而专门的消防监理单位还未形成规模,消防监理还存在空白点。 针对以上现象,如不及时改革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审核程序和方式,充分发挥各级特别是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的积极作用,势必会造成工作的被动,形成不良的工作局面。在广泛征求基层消防监督人员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

8、理人员的看法后,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 1、强化建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各级消防机构的技术水平。应当以支队为单位,由省级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各级建审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必须面向基层,不能只将重点放在支队一级。通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消防技术规范条文,交流消防新科技、新技术,从而全面提升基层大队建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强化专业素养,提升消防监督水平,进一步缩小各级消防机构之间存在的技术断层,全面强化公安消防机构的整体技术水平。 2、执行建筑工程“联审、联验制,推广施工检查制度。在强化培训的基础上,关于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执行辖区大队建审人员参加审核、验收制度,在审核初期,

9、就由工程所在地建审人员参加,与支队建审人员共同审核,即可发挥其熟悉现场环境及当地供水、供电能力的优势,及时向支队建审人员提供专业咨询,又可以使大队建审人员全面熟悉建筑工程消防制定内容。工程审结后,主要由该建审人员负责催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履行建筑工程施工检查职能;假设工程需变更,协同建设单位向支队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审批后负责监督落实。工程完工,在原审核人员的基础上,在抽调辖区战训人员参加,共同实施消防验收。这样,即使支队审核人员无法在施工期间实施检查,也可以由大队建审人员催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工程消防制定,并可有效防止单位私自变更消防制定,保证工程消防制定

10、的完整性。 3、执行建筑工程消防制定责任制。主要内容有工程制定单位的职责,包括制定单位领导、工程项目制定负责人和具体制定人员在消防制定中履行消防规范的状况;在完工验收阶段,由建设、施工、监理负责人员出具项目建设是否满足制定要求的文件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书,明确施工期间的防火安全职责和履行建筑消防措施的承诺;在工程完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完整提供隐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对工程消防设施达到完工要求的技术保证;对工程监理含消防监理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含建、构筑物达到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文书。通过文字性材料,全面体现建筑消防制定、施工状况,明确建筑消防制定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逐步走上依法治火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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