琶洲西区珠江酒店服务式公寓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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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琶洲西区珠江酒店服务式公寓项目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琶洲西区珠江酒店服务式公寓项目监测技术服务委托方(甲 方):广州海珠区珠江租赁有限公司受托方(乙 方): 签 订 时 间:2019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广东省广州市技 术 服 务 合 同委托方(甲方):广州海珠区珠江租赁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琶洲西区珠江酒店服务式公寓项目监测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内容如下:1.1技术服务的目标:严格按

2、照规范要求进行各项监测、观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观测结果,满足工程建设需要。1.2技术服务范围:编制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高支模监测方案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备案后,按确认的方案实施监测、观测并出具监测、观测报告。1.3技术服务的内容: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及设计要求,对本项目进行基坑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高支模监测,出具科学公正的监测、观测报告,以便为安全施工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具体包括:(1)基坑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基准点埋设(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沉降监测基准点,地下水位,道路、地面沉降观测点,基坑周边管线变形,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倾斜,支撑轴

3、力,支撑立柱沉降,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沉降监测基准点,地下水位,道路、地面沉降观测点,基坑周边管线变形,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倾斜,支撑轴力,支撑立柱沉降,深层水平位移)(2)建筑物主体结构沉降观测:包括但不限于沉降观测点埋设、基准网复测、主体结构沉降观测。(3)高支模监测:包括但不限于观测点埋设(模板沉降、立杆顶水平位移、立杆轴力、立杆倾斜)、高支模监测(模板沉降、立杆顶水平位移、立杆轴力、立杆倾斜)。(4)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相关规范为准。(5)服务范围除以上基坑监测、建筑物主体结构沉降观测、高支模监测工作外,还包括: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

4、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乙方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乙方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开通基坑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具备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力及经验。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乙方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乙方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开通高大模板自动化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具备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的能力及经验。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

5、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和建筑物主体沉降观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乙方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1.4实际工作量以甲方确认为准,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第二条 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广东省广州市。2.2技术服务期限:从乙方进场至所有服务项目完成,服务期限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6、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为:从乙方进场至整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束后一年,工程施工总工期约1170日历天。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其中:基坑监测期限为从乙方进场至地下室回填完成并通过验收结束;主体建筑物沉降观测期限从建筑物一层浇筑完成至整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束后一年;高支模监测从项目高支模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至其验收完成为止,具体以该分部分项工程计划及甲方通知为准。2.3技术服务进度:具体监测、观测时间参照既定监测方案,并随工程进度、测量反馈及甲方要求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配合工程进度,及时到现场进行监测、观测工作。2.4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若乙方投标承诺高于国

7、家标准,则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包括且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件汇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编制);(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20497-2009;(3)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4)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5)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备案号J1412-2012);(8)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9)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10)国家其他监(观)测规范、强制性标准;

8、(11)项目监(观)测服务方案与相关设计文件要求。2.5技术服务质量要求:(1)各项监测、观测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及设计要求进行;(2)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及时组织人员进场开展监测、观测工作。(3)根据监测、观测结果及时出具科学、公正的技术服务报告,满足工程质量验收要求。2.6乙方根据行业标准和要求编写技术服务结果报告,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技术服务结果报告一式10份。技术报告提交时间如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按经过评审的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频率、结合项目现场实际需要进行监测,每次监测结束后,在2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监测结果。监测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监测总报

9、告。2.7甲方指定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对乙方的现场监测作旁站式监督。第三条 乙方责任3.1提供监测前现场准备工作的技术咨询。3.2提供监测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3.3保证监测人员具备相应的监测、观测资格,保证持有的监测、观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3.4保证监测的公正性、准确性、及时性,保证监测工作符合合同约定的规范要求。3.5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配合工程进度,及时到现场进行监测,现场作业可分区域进行(按总包标段划分区域),并保证按甲方同意的监测技术方案实施监测。参加监理例会及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汇报监测情况及基坑安全状况。3.6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位移、沉降等现象,乙方

10、应即时通知甲方,并出具方向性的实施报告;基坑工程出现质量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上报情况,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需负全部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该部分费用;基坑发生险情时,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2个小时内必须派专人赶至施工现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次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50000元。3.7监测过程中,根据场地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改变监测方法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3.8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或省市的有关规程、规定进行监测,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进度提交监测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3.9乙方负责监测过程中人员及

11、设备的安全,保证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否则,因监测工作所引起的安全事故和工伤责任由乙方负责。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4.1指定人员负责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工地现场各方的联系,为监测提供必要的条件。4.2负责提供监测场地及安排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测点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因施工与第三者产生的矛盾。4.4提供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基坑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4.5现场提供水电接驳点,水电使用费由乙方承担。4.6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进场日期前一周。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5.1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12、 (小写: ),(其中:基坑监测费 元,建筑物沉降观测费 元,高支模监测 元,暂列金:180625.2元)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如基坑监测服务期在720日历天内,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总价;如基坑监测服务期超过720日历天,在720日历天后发生的基坑监测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不受中标总价限制)。综合单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设备进出场费、监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及所有因工程质量监测应交纳的政府规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用等,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亦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均不再调整。监测、观测技术服务费清单具体详见5.2款。5.2监测、观测

13、技术服务费清单:5.2.1 基坑监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服务工程量清单详见下表(待中标后根据报价清单补充):5.3支付方式:5.3.1预付款支付:双方合同签订、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 20 %作为本工程预付款,计人民币 元。5.3.进度款支付:甲方按每两个月支付一次进度款,每期进度款为当期实际完成工作量的60%(已抵扣20%预付款);付款(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85%时,暂停支付该监测、观测项目进度款。待合同项下全部监测、观测技术服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完整的合同结算资料;结算经甲方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

14、甲方按审定的结算价付清全部监测、观测费余款。5.3.3每次付款,乙方均须提交按甲方要求提供的付款申请、监测报告和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应在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4乙方在收款时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条 本合同有关本项目技术服务内容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7.1在乙方进场后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按合同综合单价乘以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技术服务费。7.2因甲方审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工期顺延。

15、7.3在技术服务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书面征求甲方意见,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7.4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技术服务报告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5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向甲方赔偿,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7.6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负责人,其联系电话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本项目有关事项的联系工作;(2)无;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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