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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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文件西交财201716号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各院、处及有关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已经 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西安交通大学2017年7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西安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 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的假设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 强中央财政科研工程和资金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

2、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64号)、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 方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学校服 务国家开展战略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提高经费 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责任制,明确责 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学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 法人责任。学院(部)、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 称“院系”)对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承当监管责任。工程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工程

3、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当直接责任。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 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经费的平安合理有效使用。(一)科研院是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基本科研业务费工程库的建设和管理,建立过程管理、监督和追 踪反应制度,组织工程遴选和实施,及时了解工程执行情况,督 促工程执行,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二)财务处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财务制度规范 会计核算,确保资金的平安和合理使用。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学校预算的组成局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科研院组织评审,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工程后,项目负

4、责人根据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科研院根据工程执行情况在 预算范围内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拨款通知,财务处开设专户进行 核算。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适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国家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研制的专 用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 备。(二)材料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 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 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开 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

5、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 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 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 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应在工程预算 中单独列示。(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工程 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 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六)专家咨询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 与该工程相关的工作人员。(七)劳务费:指工程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工程研究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工程聘用的研究人员、

6、科研辅助人 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A)数据采集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九)其他支出:指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 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 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 用;不得作为其他工程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支付罚 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 支的其他支出。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

7、验加工费等, 应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工程使用公务卡结算 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 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那么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 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第九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应 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 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四章经费结题管理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工程由学校科研院组织 进行结题验收。工程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第十二条 工程完成后,工程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往来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

8、全部报销或归还。 手续结清后,工程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科研院确认后, 在工程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账、销户等事宜。第十三条 确认结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统一由学 校收回。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四条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研究进展及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绩效评价,工程申报时负责人应 同时设定绩效评价目标,工程结束时工程负责人应对既定目标进 行绩效自评。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对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年末,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执行进度的工程,学校有权收回未完成 局部的工程余额。第十六条.学校每年按要求向上级部门上报上一年度基本 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第六章监

9、督问责第十七条 工程负责人、经办人应遵守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工程预算和决算;严 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使用工程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 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 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接受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 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严格查处基本科研业务 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 反财经纪律行为,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 理。对相关责任人可给予取消评优资格、工程申请资格、专业技 术职务晋升、职员晋级资格等,在全校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 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财务处、科研院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方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西交财200826号)、关于基本科研业务费有关事项的补 充规定(西交财(2010) 15号)同时废止。抄送: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党委各部门、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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