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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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安人社监告字202002号陕西省安康市东辉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我局在受理日常劳动者投诉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拖欠劳动者杨孝伟、谢静、李培等30人120654元工资。我局给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字201906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将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发放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下列行政处理:“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劳动者杨孝伟、谢静、李培等30人120654元工资,并按照拖欠工资总额50%支付赔偿金603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果对以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自行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单位地址:高新区创业大厦9楼B座940室 安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邮政编码:725000联系电话:0915-3283609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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