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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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船员注册 Seafarers registration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申请人从事海船船员职业的行为。3.2餐饮服务船员 Cater

2、ing and service seafarers在海船上提供饮食、卫生服务的船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厨师、服务员。4 海船船员注册健康要求4.1 身高应不低于155cm。4.2 血压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4.3 心率、呼吸频率心率每分钟50次100次,呼吸频率每分钟14次20次。4.4 视力4.4.1 远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4.4.2 近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

3、达1.0及以上。4.5 视野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4.6 复视无复视。4.7 暗适应正常。4.8 色觉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4.9 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40dB。4.10 语言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4.11 脊柱、四肢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且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4.12 职业限制和禁忌4.12.1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4.12.2

4、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5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按表1的规定。表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健康要求任职岗位船长和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身高男性应不低于165cm,女性应不低于160cm。按4.1的规定。按4.1的规定。血压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按4.2的规定。心率、呼吸频率按4.3的规定。按4.3的规定。按4.3的规定。表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续)健康要求任职岗位船长和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及无

5、线电操作人员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视力远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按4.4.1的规定。按4.4.1的规定。近视力按4.4.2的规定。按4.4.2的规定。按4.4.2的规定。视野按4.5的规定。按4.5的规定。按4.5的规定。复视按4.6的规定。按4.6的规定。按4.6的规定。暗适应按4.7的规定。按4.7的规定。按4.7的规定。色觉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按4.8的规定。按4.8的规定。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

6、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按4.9的规定。语言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按4.10的规定。脊柱、四肢按4.11的规定。按4.11的规定。按4.11的规定。职业限制和禁忌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禁止上船工作。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亦属禁忌。注: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6 检查及评定6.1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应按附录B 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表

7、”。6.2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不合格: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AA附录A (资料性附录)海船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A.1 心脏、血管系统疾病A.1.1 严重风湿性瓣膜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种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无症状冠心病或者症状轻微的心脏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A.1.2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度型及第度房室传导阻滞、第度及第度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者,禁止上船工

8、作;安装人工起搏器且半年内病情稳定者,可允许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A.1.3 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呈二、三联律,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症伴有室上性心动过速,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者,禁止上船工作;虽有房颤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发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能够排除隐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常者,不受限制。A.1.4 心脏粘液瘤、动脉瘤、血栓性动脉炎、严重的动静脉瘘、严重下肢静脉曲张合并皮肤溃疡者,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动脉炎、下肢深

9、静脉血栓经治疗一年以上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下肢静脉曲张无明显症状者,不受限制。A.2 呼吸系统疾病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及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支气管哮喘发作少于两次/年、支气管扩张近两年内未生感染或者咯血情况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自发性气胸近两年未复发者,不受限制。A.3 消化系统疾病A.3.1 消化道溃疡合并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偿期或肝硬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急慢性胰腺炎,肠梗阻、肠粘连伴有明显症状者禁止上船工作

10、;早期肝硬化患者、肠粘连无明显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消化道溃疡、胆囊炎、胆石症、肠梗阻治愈后两年内未出现任何症状者,不受限制。A.3.2 肝移植、消化道造瘘及其他消化系统严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A.4 泌尿系统疾病A.4.1 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后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五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A.4.2 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者禁止上船工作;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治愈后一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

11、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三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A.4.3 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者禁止上船工作;尿路结石治愈半年内未复发者以及肾结石无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尿路结石治愈一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A.4.4 肾移植、膀胱造瘘及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肾移植稳定,五年内未出现排异反应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A.4.5 尿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隐患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尿常规恢复正常或者一年内无变化者,不受限制。A.5 血液系统疾病A.5.1 各种溶血、出血性疾病,中度以上贫血者禁止上船工作;轻度

12、贫血或者上述血液性疾病治愈后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三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A.5.2 血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隐患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血常规恢复正常或者一年内无变化者,不受限制。A.6 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A.6.1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且使用药物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治愈后一年内未复发或者口服药物控制良好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两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A.6.2 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或有严重并发症者禁止上船工作;糖尿病需要使用胰岛素控制者仅限于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船舶上需配备冷藏冰箱

13、,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糖尿病可通过口服药物控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糖尿病可通过饮食、运动控制者,不受限制。A.6.3 其他严重内分泌疾病,影响正常工作者禁止上船工作。A.7 神经系统疾病癫痫,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短暂脑缺血发作,偏头痛、丛集性头痛、三叉神经痛,及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A.8 精神系统疾病A.8.1 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抑郁症、焦虑症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精神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两年

14、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A.8.2 药物性依赖或持续性滥用药物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停药后,一年内症状无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确切证据表明停止滥用药物三年内无症状复发者,不受限制。A.8.3 酗酒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后,一年内无戒酒症状发作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确切证据表明戒酒后三年内无戒酒症状发作者,不受限制。A.9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未治愈者禁止上船工作;恶性肿瘤治愈后

15、两年内各种检查未发现复发征象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五年内各种检查未发现复发征象者,不受限制。A.10 运动系统疾病A.10.1 各类严重骨关节炎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禁止上船工作;口服药物能控制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经治疗症状轻微,在无药物控制状态下能从事日常工作者,不受限制。A.10.2 严重骨质疏松症者禁止上船工作。A.10.3 椎管狭窄伴有严重症状者禁止上船工作;症状轻微,且通过口服药物能够控制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A.10.4 引起肌力下降小于等于四级的各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A.10.5 习惯性关节脱位者禁止上船工作。A.10.6 脊椎手术后脊柱不稳定者禁止上船工作。骨折愈合后虽有内固定,但无症状和功能限制者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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