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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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方法(全文) 以下是关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方法的全文内容,提供应大家参考,敬请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局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方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

2、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老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那么。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开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效劳,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

3、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置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以下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私运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

4、,应当向购置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置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包修效劳,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以下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到达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五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

5、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开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综合协调等方式,标准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开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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