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诉讼时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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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 诉讼时效制度一、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解释1】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但是,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解释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2011年新增)【解释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2011年新增)【案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2008年1月1日到期未偿还,乙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直至2010年5月20日,乙公司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不丧失起诉权)。如果甲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则人民法院确认属实的情况下,应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教育感化,甲公司主动偿还了该借款本息,乙公司可以心安理得地收

3、下,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答疑:胜诉权已经丧失,保留起诉权有何作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实后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权人胜诉(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即使人民法院明知其具有抗辩权,也必须捂住嘴巴,假装不知道)。因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后起诉,不代表绝对不能胜诉,关键看债务人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

4、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2】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07年1月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向甲主张债权,直至2009年10月1日,乙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清偿欠款。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乙是丧失了胜诉权的,但是甲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反而在法庭上承认了债务,同意履行义务。事后,经过律师提示,甲又在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时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换句话说,由于甲的承认、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乙又幸运地“捡回”了胜诉权。(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姓名权、荣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

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提示:具体除斥期间如: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是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

6、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解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的规定。5.普通时效/短期时效/长期时效与最长时效

7、的并用:孰早原则【案例3】1990年1月1日,王某将家传的珍贵花瓶寄存在甲银行,1991年1月1日该花瓶被盗,王某对此事一直不知情:(1) 不论王某对此事何时知情,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991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2) 如果2001年1月1日,王某得知该花瓶被盗,则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该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1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假定没有其他的中断、中止事由,王某应当最晚于2002年1月1日就该纠纷提起诉讼;(3)如果2010年7月1日,王某得知该花瓶被盗,则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该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7月1日,此时最长时效的截止时间点更早,

8、所以,假定没有其他的中断、中止事由,王某最晚应于2011年1月1日就该纠纷提起诉讼。91.1.1 11.1.1 01.1.1 02.1.1 10.7.1 11.7.1【例1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2006年)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1)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选项D:“寄存的”商品丢失为1年,“运输的”商品丢失为2年。【例2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

9、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2007年)A.2009年3月27日B.2009年3月22日C.2008年3月27日D.2008年3月22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7日。【例3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A.199

10、0年2月8日B.2008年2月8日C.2008年10月31日D.2009年10月31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本题中,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例4单选题】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009年)A.1年B.2年C.3年D.4年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1、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

12、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

13、起计算。(2010年新增)【案例4】甲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2010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在本案中:(1)在撤销合同的诉讼中(不涉及债权请求权),如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乙公司拒绝赔偿,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涉及债权请求权),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8)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14、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例5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0年)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答案】A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发生原因(事由)发生时间效果中止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客观因素)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暂停中断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主观因素)诉讼时效进行中重新计算(清零)(一)诉讼时效的中止(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解释4】(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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