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宗族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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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宗族制度宗族法规和规定宗族组织为维护其血缘共同体存在和利益,有一套规定族人行为规范,并受老式文化和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制约。祠堂族长对族人拥有审判权。如四川唐氏宗族,倘族人犯有种种“非为”,“各房长确知,先以理戒,以情谕,至情理所不能感服,房长告知族长,族长会同族众,以其所犯过恶告明祖先,爰请家法,从重惩责”。宗族惩办族人,要将族人“所犯过恶告明祖先”,向祖先“爰请家法”。即墨杨氏家乘所收康熙时所定家法规定:族人相讼,族中“尊长传其本支年老正直者,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吐其实,定其曲直,小事开罪.大事告于祖宗朴责之.强悍不遵约束者,则公曰于官,以法处之”。“焚香誓于家庙,示无所徇”。江苏常州

2、庄氏祠堂乾隆时所定宗约,对于祠堂审判权论述较细。该约:“族人相争,大干法纪,自难解免,倘属田土口争、一切家庭细故,族人可为调处者,不得邃行兴讼,告以情祠具禀宗祠,听族长、分长暨族之秉公持正者传集两造,在祖宗神位前论曲直、剖是非,其理屈与不肖者,当即随事惩罚,甚则绳以祖宗家法,令其改过自新,若顽梗不灵,轻则鸣鼓共攻,解官求治,重则祠中斥革,谱内削名,断勿徇纵”。祠堂族长根据家法对族人解决,各族是不同。前述杨氏宗族对于犯“大事”者要“朴责”,庄氏宗族对于小事“随事惩罚”,不改悔者“解官求治”,最严重“祠中斥革、谱内削名”,即开除族籍。四川唐氏“家法”在宗规中列有专条:“置家法一具,用竹片,长三尺,

3、宽寸半,厚五分,上书唐氏家法字样,悬祠中内高朗处,祭祀时昭然若见,令其知惧。当用则用之.只用之族人者,示家教也”。有宗族对于不肖者,“举族鸣其罪,纳诸竹笼,沉诸海而不为过”。江苏镇江赵氏宗族“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祠堂族长还可以处死族人。安徽弘农杨氏宗谱则将宗族处死族人权力作为“家法”明确地写入宗族规条:“族长既立,家法攸司,其于不肖子弟,轻则令其拜伏自悔,重则族长执法笞惩,至若大逆不孝,则族长会合族众,鸣公处死,虽独子不恕,另立贤嗣。”宗族对族人规定,大体可分三种类型:一是规、约,如宗约、宗规、家规、族规、祠规,是宗族规定族人共同遵守行为规范,具备强制性;二是禁、戒,如宗禁

4、、家戒、家禁等,规定族人不许做事情;三是训语,教诲族人如何做人,起伦理道德辅导作用。但这三方面往往混合在一起,可混称为宗规家训。其详细内容十分庞杂,举其大者,约有如下数端。 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同治十年定。 毗陵庄氏族谱卷11。 唐氏族谱卷1,宗规十条作于同治十年。 余姚孝义劳氏宗谱卷1旧谱公约并序。 刘献庭:广阳杂记卷4。宗族最强调族人解决好家庭关系,对父子、夫妻、兄弟、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普通不出儒家伦理规定。其中最注重父子、兄弟关系,强调孝、悌之道,并把子弟行为都纳入进去。慈南干溪章氏宗谱嘉庆时所定族规说:“孝悌为万化之原.盖父母为生身之本,兄弟乃手

5、足之情,不孝固天理不容,不悌亦人情所不近,倘或灭绝天良,渐染敝俗,甚至双亲冻馁,同室操戈,如此之人,不待天诛神殛,在族人必要声罪共击,到祠杖竹,或鸣官治罪,以肃规约。”另一方面是规定族人睦宗族。合肥杨氏宗族规定族人“卑不犯尊,少不凌长”。四川李氏宗族对同族中如何解决辈份关系,强调“同族伯叔昆仲自有定序”。还规定解决贫富关系规定,“族中贫富不齐,富者不可骄,骄则招尤,亦易起侈荡之心,贫者不可惰,惰则不惟益困,并且无所不至”。合肥杨氏宗族也注重族中贫富关系,以为“族间贫富自有不齐,然分则各门,合原一家,毋异视也,务要休戚有关,有无相恤,勿令无赖以致辱身,贱行陨节败名,有玷先祖也”。宗族对族人生活提

6、出规定,涉及到娱乐、婚姻、丧葬、衣食住行、职业等等。宗族普通规定族人从事“士农工商”本业,做一名“四民”,反对族人成为无业游民。浙江越州阮氏宗谱翼青公家训说:“培养子弟,务令执有一业,或读书、或力穑、或贸易、或操作,此之谓四民,盖有一事以束其身,心自不暇思及外务。其有不务正业者,是为游民,当禀请家、族长,随时训导,以禁止之。”苏州彭氏宗谱所载顺治时所定条例规定:“宗人生业以读书习礼为上,次则训徒、学医、务农,次则商贾贸迁,若违礼背训入于匪类者,斥而不书。”宗族规定族人生活勤俭,反对奢华。无锡郑氏以为:“士农工商,莫不各有其事,明而动,晦而休守,寸阴是惜,勤也;饮食淡泊,衣服不尚纷华,俭也。”宗

7、族对族人规定最多是婚姻方面,强调门当户对,尤注重良贱不婚。宁波卢氏规定:“男女议亲,须门户相称及伦序不紊者,不许苟且,以坏家风,男子不可出赘,女子不可入赘,其婚嫁止称家有无,毋得强为美观。”又以为:“妻也者,齐也,凡娶以配身也,若女失节为妻,自己失节也。子姓如有娶娼妇为妻,及良贱为婚者,俱不得入宗祠。”该族虽强调良贱不婚,但反对婚姻论财,倡导婚事“称家有无”,量力而行,反对赘婚和娶寡妇。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碑记。 李氏宗谱宗范。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宗谱规条。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有宗族还规定族人丧葬不作佛事,不闹丧,不可停柩不葬。湖南匡氏规定:“父母丧,必要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

8、,或托故久停不葬者,俱属不孝,杖八十。”四川唐氏以为:“佛事道场,荒诞不经,演戏吹唱,以忧为乐,一切繁文缛节,时俗之所尚,大非丧礼之所宜,徒耗资财,实无益耳。.至于葬亲,固宜卜吉壤,然惟求其不为道路,不傍沟洫,不近都市,择厚土而安厝,切不可执福阴之说,停柩不葬,日久迁延,设遇变故莫测,以致亲骸暴露,不能归窆,不孝之罪,孰不不大于是乎?”宗族还对娱乐作了规定,无锡郑氏“戒游手好闲之人,人之思,劳则日生,怠则日靡,即看戏一事,亦属无益,博弈好饮酒,终非善类”。常州杨氏规定:“不许习丝竹唱词曲”。宗族反对赌博,无锡郑氏提出“戒赌博:当今之世,赌风太甚,无论乡缙平等,皆好赌钱,甚至妇人女子,亦喜赌,一

9、入赌场,废时失事,产业不能保”。以为赌博“消耗先人储业,所谓作无益害有益,诚宜切戒也。如子孙有犯者,急为禁止,能改则已,不改则宗祠重惩,仍责成其父兄伯叔督之,必改而后已,其诱人为非者同”。宗族规定家长善于治家,有宗族注重从小培养子女,使其成为社会上合格人才。湖南彭氏规定:“子弟之宜教也。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幼小时,动静语言,便当使之归于正。姑息之爱不可也,浮薄之习宜去也,毋以轻佻为文明,毋以愚鲁为浑朴,随子弟之材质,士农工商各与本业,庶不致成为游民。若夫女儿,生长闺房,更当道以礼节,敬以孝顺,酿以和平,操以中馈,勤俭朴素,于归后,宜室宜家,斯亦父母之光也。”要家长把儿子培养成“四民”正人

10、,把女儿培养成讲究礼节、勤俭朴素、善于持家将来贤妻良母。对于不负责任教诲子女家长,有宗族规定了惩罚内容。无锡郑氏规定:“族中教子不严,习于败类者,宗祠戒谕,使严督其子改过自新,有自父兄检束而游荡无赖者,宗祠责治,公议其执一业,而专托近支长辈督率之。”宗族强调族人准时交纳赋税,做国家顺民,避免给宗族带来麻烦。 甬上卢氏敬睦堂谱稿卷1宗约。 匡氏续修族谱卷首原家规。 唐氏族谱卷1家训。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即墨杨氏家乘家法。 彭氏三修族谱卷16宗规十条。 荥阳郑氏续修大统宗谱卷3宗约。无锡郑氏提出:“要早完国课,官银粮米,倘有拖欠,差人临户,惊鸡闹犬,好不烦恼,依时早完,亦一快事

11、。”绍兴阮氏以为:“身际承平,无苛徭杂派之苦,衣租食税,悉出君恩,故国课最宜早完,必待胥吏追呼,是负恩也。吾愿族中急公亲上,毋稍迟滞。”镇江金坛庄氏规定:“早完国课:赋税上关国计,下系考成,草莽君臣之义,惟此为重,须率先急公,依限完纳,毋得拖欠,贻累乡里。.况且功令森严,绅衿欠粮,即行奏销,凡属平民,岂容少恕”。宗族把能否准时交纳赋税,看作与否忠君爱族行为。清廷对宗族法规政策清代宗族首领除了注重年老分尊外,强调尚爵尚贤,宗族领导重要由绅士充当。绅士是老式文化载体,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她们对宗族领导,重要是要使宗族成为社会稳定因素,替国家治理地方社会,把家法作为国法补充,所谓“家之有规,

12、犹国之有律,律不作,无以戢小人之心思,规不立,无以谨子弟之率履,惟是聊述家规”。因而,许多宗族法规便是以国家法规为参照系而设立。绍兴阮氏乾隆时,“就国法所严人情易犯者,订为二十条,编入家规。后更望严正淳切家、族长,或朝夕训诲,或朔望声明。宗族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朝廷欢迎。宗族为更好地行使权力,管好族人,往往祈求政府予以支持,而朝廷则批准祠规,承认祠堂族长审判权、族法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墨杨氏家乘康熙时记载该族家法“数十年来,多求官批照”,自行此法数十年,该族“无具两造者矣”,县官曾说:“尽如杨宅家法,直可刑措”。再如合肥杨氏,于乾隆二十九年建好祠堂,旋修宗谱,立有规条,并置祭产,但“相传而下,

13、习俗移人”,“间有不孝子弟,将谱所列之规条,竟弁髦视之”,甚至以少犯长,以卑犯尊,未能合宗睦族。嘉庆十五年,该族生员数人赴县呈请祠规,知县于同年批复,规定“杨氏户、族人等知悉:嗣后务遵祠规,父训其子,兄戒其弟,如敢不遵,许该族户、祠长人等指名禀县,以凭究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嘉庆十六年,该族将知县条示祠规刻石勒碑,以约束族人。但是清朝并不是予以宗族法规所有支持,在祠堂族长根据家法处死族人问题上,清朝政策发生过变化。顺治、康熙时期,不承认祠堂族长对族人处死权,到雍正时则得到了法律公开承认。 荥阳郑氏续修宗谱卷3四琏子格言。 越州阮氏宗谱卷19家训。 金沙庄氏族谱卷3,道光时定家规。

14、 中湘下砂陈氏族谱卷4。 弘农杨氏宗谱卷首杨氏宗谱碑序、宗谱碑记。雍正五年,江西永新县发生了朱伦三同侄致死其屡次犯窃弟弟案件,刑部以为朱伦三应处以流徙刑罚,雍正帝则以为族人犯法,使其伯叔兄弟受连累,尊长族人将其处死是“剪除凶恶,训戒子弟”,“亦是惩恶防患之道”。不当拟以抵偿,将朱伦三流徙罪宽免,并建议此后以此为例,于是九卿依照皇帝旨意,定出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抵之例。国家承认宗族私法惩办族人以致死权力,表白雍正帝完全依托宗族维护地方社会秩序态度。清朝对族权处死族人公开承认,使得族权膨胀。乾隆帝上台伊始,便对宗族问题十分注重,她说江西某些地区私立禁约、规条、碑记,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用竹篓沉置

15、水中,或掘土坑活埋致死,还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种种残恶,骇人听闻。对此她提出,如果有不法之徒,应当呈送政府官员,治以应得之罪,不能随便草菅人命,规定江西省“严加禁止”。乾隆帝这一办法,表白了她对雍正五年条例否定态度。接着,乾隆二年两广总督鄂必达奏称,宗族贤愚不一,如果恃有减等免抵之例,相习成风,族人难免有冤屈者,祈求删改。刑部批准,并指出“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适当假手族人,以开其隙”。于是将旧例删除。尽管如此,乾隆帝仍规定宗族发挥管理族人功能。乾隆五年她针对游民问题,规定父兄族党严加管束不守本业之人,“不遵约束者,量行惩办”。这就等于说,承认宗族规定族人守本业做好一名“四民”、反对成为游民职业规定,并予这些宗族私法以政权支持。乾隆帝“量行惩办”,没有严格原则,等于承认族权对族人实行除处死之外惩办权力。乾隆二十四年,西安按察使杨缵绪建议宗族致死有辱身贱行族人,可否仍旧量行减等,乾隆帝则表达政权可代替族权惩办“不法之徒”,反对宗族任意处置族人。乾隆帝上述政策,也基本上为后来各朝所执行。如前述合肥杨氏宗族乾隆十九年所定规条中,有处死大逆不孝子弟内容,在嘉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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