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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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大连海事局交管部门,即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和大窑湾交管台,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

2、第四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船舶位于(或驶往)大连湾及附近水域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船舶位于(或驶往)大窑湾、新港及附近水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动态。在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船舶向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动态。第五条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人应按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交管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舶总长、总(净)吨、最大吃水、来自港、驶往港、预计到港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等其他有关信息。(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

3、报告:船名、停泊位置、驶往港(泊位)、预计开始时间。航行计划报告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第六条 船舶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以及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船舶驶离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第七条 船舶正横H0灯浮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动态。第八条船舶锚泊或靠泊,应提前向交管部门报告。驶往大连湾水域的船舶,应在正横H0灯浮时向交管中心报告;驶往大窑湾水域的船舶,应在驶入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时向大窑湾交管台报告。船舶靠泊码头或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靠泊的泊位或抛锚时间、锚位(黄白嘴灯塔或险礁灯塔方位、距离)第九条船舶移泊,

4、应提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预抵泊位或锚地。如移泊计划变更,应向交管部门报告。需要继续移泊的,按本条前款办理。船舶移泊完毕,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船舶离港,应在开航前15分钟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如船舶离港计划变更,应向交管部门报告,离港计划确定后按本条前款重新报告。第十一条船舶驶入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时,应通过VHF规定频道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位置、来自港、驶往港等信息;驶离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船名。第十二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试车、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除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外,还应在

5、活动开始时向交管部门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活动结束后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交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交管部门报告登船和离船的船名、时间、位置及其姓名或代号。第十六条船舶与交管部门在通讯中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交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

6、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及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交管部门。第二十条在大连港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施工船、小型旅游船、交通船、供给船等,除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外,还应及时向交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并服从交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在VTS管理区域内,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交管部门指定的先后顺序、航路航行或在指定水域停泊。第二十二条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

7、泊、作业时,应在规定的呼叫频道上守听,并应接受交管部门的询问。交管中心在大连湾及附近水域的呼叫频道为16频道和06频道,业务通话频道为06频道和11频道;在老铁山水道的呼叫频道为16频道和10频道,业务通话频道为10频道和09频道。大窑湾交管台的呼叫频道为16频道和08频道,业务通话频道为08频道和10频道。第二十三条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打断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通话,禁止在规定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内容无关的通话。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二十四条交管部门可在固定时间或认为必要的任何时间播发他船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重要安全信息。应船舶请求,交管部门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第

8、二十五条应船舶请求,交管部门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交管部门。第二十六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交管部门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二十七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部门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污染清除等信息。第二十八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交管部门可为其提供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第三十一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安全或危害水

9、域环境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交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VTS管理区域是指大连港VTS管理区域和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大连港VTS管理区域是指以大三山岛灯塔为中心,半径12海里以内的水域。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是指以老铁山灯塔为中心,半径20海里以内的水域。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大连港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是指:(一) 客船;(二)危险品船舶;(三)从事拖带作业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四)外国籍船舶;(五)20米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老铁山水道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是指:客船、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及事宜,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港务监督船舶进出港船位报告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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