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论社会形态与政府动力学——《社会契约论》中的自我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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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形态与政府动力学社会契约论中的自我与社会,Tsingh,uaLaw,Jou论社会形态与政府动力学社会契约论中的自我与社会张国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法思想的核心文本,但其实质涵义却一直晦暗不明.我们要极力避免把它看作卢梭用怨恨之笔写下的”乌托邦”之书,宣称它的理想主义意味着对现实国家与政府的颠覆和革命,或者把它当成一曲浪漫主义式的对城邦政治生活的追慕.尽管这些的确是其中的要素,但只有在关照其整体的问题意识和思想体系时,诸要素的真正涵义才会得到理解.事实上,在将现代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传统打断之后,卢梭并没有抛开自然背后睿智而仁慈的上帝;其政府学说对传统政体问题的取代恰恰使得现代人民政治呼之

2、欲出;这些都与他对社会实在与个体自我所做的多重理解紧密相关.关键词劳动社会意见自我的分裂公意人民政治阿尔都塞的诘难针对社会契约论在后世的遭遇,马斯特(Masters)曾不无抱怨地写道,在西方政治思想传统里,它是最为频繁地被阅读的书,但也是最经常遭到误读的书.在他看来,这主要是因为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寻求实践性运用的确非常诱人o1与此相关,当诸多思想家不满于卢梭所提供的政治理论框架,甚至极力讨伐的时候,为什么总是逃不出卢梭所划定的问题域.当然,这涉及社会契约论甚至是卢梭的整体思想是否具有统一性.值得注意的是,思想倾向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SeeR.D.Masters,Thestructu

3、reofRousseauSpoliticalthought,HobbesandRousseau:acollectionofcntwalessays,eds.MauriceCranstonandRichardS.Peters,Gardencity,AnchorBooks,1972,P.401.?59?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鲜明的阿尔都塞认为这里恰恰蕴含着原初意义上的丰富性,而不是简单的不一致.在政治与历史一书中,阿尔都塞对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做出了精湛而扎实的解读.在他看来,这本书的理论根基贯穿着一条由三对差异(discrepancy)构成的线索,即单独的个体与整体人民,全部性让渡与有利性交换,特

4、殊利益与公共利益,而且它们之间逐步推进的关联构成了一条理论链条.在很大程度上,这三对差异所充分呈现的是社会契约本身内在的三重困难.2首先,所谓契约的本义应当是先有对等的两个立约方,而后才有契约,但在卢梭的阐述里却是作为个体的一方与作为人民整体的一方构造出契约,这个整体人民并非是先在的,反而是由契约行为本身所造就出来的,因此阿尔都塞认为这里包含着一个重大困难:作为立约方的个体如何通过契约行为生产出契约的另一方,或者说这是何种意义上的契约.其次,卢梭之所以能够用这个”虚假契约”完成一般契约的功能,从而呈现社会契约的最初样态,是因为他将契约行为赋予了某种根本的动力,即当个体做出整体性让渡时并非真的像

5、字面看来那样一无所获,而是达成了一种真正有利的交换.这正是阿尔都塞所展现的第二重困难:既然个体做出的是一种整体性让渡,那么他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获得某种更大的收获.第三,如果我们承认对立约的个体而言,这个性质模糊的契约的动力是自爱意义上的利益的话,那么整体性让渡和更大的收获这一对比的背后所隐含的便是”利益”本身的某种变化.由此,阿尔都塞断定,”那种导致整体性让渡的利益与那种将让渡实现为一种有利交换的利益并不是同一种利益”【3,而这种利益本身的变异构成了第三重困难,也就是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张力.如果我们注意到卢梭本人对社会契约内在悖论的明确提示,我们就会更容易明白阿尔都塞的层层推进并非是空洞的

6、咬文嚼字.4可以说,在这三层推进中,第一层困难所展现的是契约的合法性问题,不过它不是代议民主层面的政治合法性,而是涉及政治体或政治社会本身的合法性,而且由于卢梭不承认传统的自然法,这一紧张就变得更为凸显了;后两层困难则表达了契约的动力问题,也就是如何理解自爱意义上的利益,这是对合法性做出的更为经验性的展现.这也正应和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为自己所设定的任务:”我试图将权利所允许的与利益所要求的永久地结合起来,让正义与功利不至彼此分离”.但是,细心的读者难免会发现,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意涵在卢梭那里并不是自明的,它们和公意(generalwil1),法等范畴一样难以理解.阿尔都塞的一段话非常能够

7、传达这里的复杂和微妙:它们都与这样一种实在(reality)相冲突:即社会团体(group)的利益.就像普遍利益是一个虚构,其性质只有在它与另一种普遍利益相分离的时候才是可见的,这另一种普遍利益就是卢梭所谓的属于人类团体的特殊利益.而那种独立个体纯粹的特殊利益也是一个虚构,其性质只有在它将另一种特殊利益包含于自身之中的时候才是可见的,这种特殊利益也是卢梭所谓2SeeLouisAlthusser,PoliticsandHistory:Montesquieu,Rousseau,HegelandMarx,trans.BenBrewster,NLB,1972,PP.113114.3前注2,LouisA

8、hhusser书,第144页.4SeeRousseau,Thesocialcontractandotherlatenpoliticalwritings,edsandtrans.VictorGourevitch,1997,pp.4950.卢梭这样表述社会契约难题,”即找到这样一种联合形式,它将用全部的共同力量来扞卫和保全每一个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而借助于这样联合,每个联合者在与全体(al1)结合的同时,仍然只是服从其自身,仍旧像以前一样自由”.?60?张国旺:论社会形态与政府动力学的属于人类团体的特殊利益.【5j这样看来,在阿尔都塞的理解里,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甚至是特殊意志与公意的关键环节恰恰

9、是那种隐而不显的社会团体,而且这里的社会团体包括阶级,等级,传统共同体等多种形态.另一方面,正是特殊与普遍的模糊性以及社会团体的多样性使得康德主义者,黑格尔主义者以及阿尔都塞的解读成为可能,差别只不过是康德主义者仅仅强调个体的纯粹利益,黑格尔主义者更强调整体(al1)的利益,而阿尔都塞最终选择了社会本身的意识形态进路.他明确的理论立场,使我们能够明白他如何将社会团体的这种处境延伸到实践层面,而必然的效果就是国家对社会团体的压制和清除6.但尽管如此,他却再次使得我们注意到一个根本问题:纯粹的个体利益和普遍利益为何不能就其自身而确认自身,反而必须通过与社会团体利益的区分获得界定和具体内容,它们各自

10、的附着点又在哪里.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到卢梭社会契约论后三卷对政治法和政府形式进行论述时,曾极力强调政府本身必须创造并维持自身的特殊利益,这个根本问题就不仅仅与前文的社会契约难题密切相关,或者构成了处理这一难题的线索,而且它还为理解政府如何担当社会体的灵魂这一问题奠定了动力学机制.二,自然权利,劳动与绝对主体在进入上文提到的根本问题和社会契约的具体细节之前,有必要对卢梭关于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思想做一个实质性的说明,因为,以自然状态作为起点来建构政治社会是霍布斯,洛克与卢梭都共同分享的现代自然法传统的产物,而且,正是在卢梭这里,自然权利理论完全变成了社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进而凸现卢梭所做工作的革

11、命性特征.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以下简称论文二)中,卢梭曾对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霍布斯的论述最为人所熟知,他用竞争,猜忌和荣誉来描述自然状态,称其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7卢梭的批评集中在最核心的一点,他认为竞争,猜忌和荣誉这些因素是人在一般的社会中才获得的特征,它们的本质是虚荣和骄傲,也即是社会意见和习俗,因此,霍布斯不过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个更为极端和糟糕的意见性社会状态.8不过,卢梭的批驳并不仅仅是出于对原初自然状态的不同理解,而更重要的是他已经看到,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在根本上决定霍布斯对何为政治社会这一问题的回答.不止于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对

12、自然权利做了一个更为彻底的批判,矛头指向霍布斯与格劳修斯.在他看来,自然权利的形式体现为自然自由,而其本质完全是力(force)的多少和强弱,这仅仅是一种物理意义上(physica1)的自然权利,而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5前注2,LouisAhhusser书,第152页.6同上,第155159页.7”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参见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2-97页.(8”他把为了满足许许多多欲望而产生的需要,与野蛮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存而产生的需要混为一谈了;其实,这些欲望乃是社会

13、造就出来的”.参见法让雅克?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5152页,第7172页.61?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篇里,苏格拉底的强劲对手卡勒克拉斯就持有这种观点(9.在”论强者的权利”一章中,卢梭并没有将强者仅仅局限于体力意义上的强者,而是一般地包括了各种身体的强者和智力的强者,甚至传统所谓的品质和德性也在其中,因为它们的基础都是力(force)的运用和发挥.而力的必然性是一种绝对的必然性,就像石头必然会向下坠落一样,力的强者也必然会压制弱者,建立以命令和服从为特征的统治秩序,不管这种强者的”力”具体体现为什么形态,其实质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在卢

14、梭眼里,霍布斯的政治秩序只是自然必然性的一种延续形式,其中并没有人的参与,相反,人不过是力的必然性发挥效用的载体,或者说,当亚里士多德的“四因”完全变成了”效力因”的时候,人只是传递效力因的介质,因而,这并不是”人”的自然权利,而是”自然”的必然权力(利),所谓的利维坦也并非像霍布斯所宣称的那样是一种人造的机器,而是自然用”人”作为质料构造出来的机器.卢梭总结说,既然这样的”人”和政治社会都依旧停留在由必然性统治的物理世界里,那么,这种自然权利就无法被称为是一种“权利”,它仅仅是一种自然必然性的持续性效果.卢梭似乎考虑到了霍布斯的力并不是简单的强力(force),而是一种权力(power),因

15、而,他接着说,要么服从权力指的是服从强力(force),要么指的是另一种具有权威的东西.若是后者的话,那么显然,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上帝,但来自上帝的东西并不都是正当的东西,就像疾病最终也来自上帝一样,但人却可以用医术来救治病人.由此而言,卢梭所理解的政治秩序就不以自然必然性或上帝10作为基础,而是一种人为的更为根本的秩序.如果说在卢梭看来,霍布斯对理想社会的期待过于昏暗的话,那么,必须进一步思考为什么洛克的自然状态同样会让他感到不满.同样是在论文二中,卢梭也批评了洛克,即洛克的自然状态由于有劳动和财产的介人,因而在卢梭看来已经不能被称为一种原初的”自然”状态,在这一点上,霍布斯与洛克差别仅仅是程度上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承认洛克的自然状态其实也是其政治社会的根基,而且已经因为劳动的介入而带有人为特征的话,那么卢梭的不满又落实在何处呢?换句话说,洛克的劳动财产社会在哪些方面仍然不够”人为”,而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政治社会呢?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九章论述”真正的财产权”时,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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