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55001855 上传时间:2023-02-12 格式:DOC 页数:64 大小:1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64页
2022年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64页
2022年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64页
2022年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64页
2022年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6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6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氯碱平安消费技术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5第二章 设计治理6第一节 选址6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7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8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的平安疏散10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11第七节 消费装置防火间距12第八节 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12第九节 消防车道14第十节 建筑构造14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15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理17第三章 消费治理18第一节 一般要求18第二节 电解工序19第三节 整流工序23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24第五节 氯气枯燥、液化及充装工序25第六节 液氯使用的平安要求29第七节 盐酸工序33第四章 设备治理34第一节

2、消防电源及其配电34第二节 建筑防雷35第三节 管线布置38第四节 电气平安38第五节 防静电41第六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41第七节 起重设备42第八节 厂内车辆43第九节 强检设备43第十节 场地排水45第五章 作业平安45第一节 电气作业46第二节 撤除作业47第三节 动火作业48第四节 受限空间作业49第五节 高处作业50第六节 起重吊装作业51第七节 动土作业51第八节 盲板抽堵作业52第九节 设备检修作业53第十节 断路作业55第十一节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55第六章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56第七章 平安治理58第一节 平安消费责任制和规章制度58第二节 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和人

3、员装备59第三节 教育培训60第四节 平安投入61第五节 日常治理62第六节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65第八章 附 则6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氯碱企业平安消费技术治理工作,标准氯碱企业平安消费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平安,防止发惹事故,依照平安消费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山东省平安消费条例、落实消费运营单位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平安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消费企业。本标准主要涵盖盐水、电解、氯氢输送、盐酸消费、液氯的消费、储存和使用,以及主要的公用工程。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氯

4、碱消费、储存工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施行方法,获得危险化学品建立工程平安许可后方可设计、施工建立和投入消费,现有氯碱企业应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后方可消费运营。第四条 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平安消费基层根底建立,开展平安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平安治理科学化。第五条 氯碱企业应严格恪守危险化学品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完善平安消费条件,确保平安消费。第六条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 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消费、运营、储

5、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平安负责。第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第十条 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消费工艺和设备设备。第二章 设计治理第一节 选址第十一条 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立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平安卫生要求的建立方案。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

6、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拢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消费品、精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点所规定的环保、平安防护间隔内,禁止新建氯碱消费装置。第十三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消费、生活及开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要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第十四条 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要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防止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限、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第十五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防止时,必须有

7、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第十六条 氯碱企业产生有害要素的部门边界间隔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间隔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间隔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第十七条 消费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严重危险源的储存设备,与以下场所、区域的间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备;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根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消费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

8、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治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第十八条 氯碱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符合消费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应结合多层布置;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备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互相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4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四周环境的危害。第十九条 氯碱企业的动力公用设备的布置,宜位于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防止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

9、的场所,并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2循环水设备的布置宜位于所效劳的消费设备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循环水冷却塔应与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间隔。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第二十条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氯碱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出入口宜设在不同的方位,大型氯碱企业的人流和货运宜明确分开。第二十一条 厂区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展,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四周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消费、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10、。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的消费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一侧。第二十三条 厂区道路应依照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危险场所的道路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平安要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通无阻。消防通道的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设置等应能够满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的要求。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第二十四条 氯碱企业盐水岗位的厂房为丙类厂房,涉及氢气的厂房为甲类厂房,涉及氯气的厂房为乙类厂房。第二十五条 同一座厂房内有

11、不同火灾危险性消费时,该厂房的消费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费部分占本层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缺乏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消费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第二十六条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功能和耐火极限除本标准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表3.2.1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的耐火极限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第二十七条 甲、乙类消费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

12、、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第二十八条 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平安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互相连通的门时,应采纳乙级防火门。第二十九条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纳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第三十条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

13、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纳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GB5005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第三十二条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表3.4.1

14、的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第三十三条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第三十四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间隔厂外铁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间隔厂内铁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第三十五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第三十六条 甲类仓库间隔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得小于

15、50.0m,甲类仓库之间不得小于20.0m,间隔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20.0m,间隔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间隔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间隔其他建筑物和室外变配电站的间隔不得小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表3.5.1的规定。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第三十七条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第三十八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备,其泄压面积宜按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2006)中第3.6.3条规定执行。泄压设备不应采纳一般玻璃,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屋顶上的泄压设备应采取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