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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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争论较大。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合议庭也往往会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村民委员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根底、法律规定及意义等三个方面来看,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关键字: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 案例。原告郭某诉称,自己于1992年将户口迁入某村后,曾屡次向该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分得相应的承包地,都被该村村民委员会以自己是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的“倒插门不能享有该村的承包地为由拒绝。为此,郭某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分得相应的承包地。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2、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土地的管理是基于本村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不是法定的行政职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土地的调整全市法律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调整是法律授权

3、性行政行为,而本案是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为其分得作为该村村民该有的承包地而诉至法院引起的,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原告郭某与该村村民及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村是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2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原告郭某结婚后于1992年将户口迁入某村,即为该村村民,就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因此原告郭某向被告申请要求分的土地后,被告某村委会应当依照有关

4、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为郭某分得承包地,所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后二个月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 在该案处理过程中合议庭另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有权对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但不属于行政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本案中,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是基于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非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也不属于?解释?中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只是一种事务执行权,而非决定权,这种管理代表的是村民大会的意

6、志,不同于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管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将土地承包事项的决定权授予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无法对外独立承当行政法律责任。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关键是。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下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下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根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行政主体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一下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具有哪些特征。这两个问题。关于行政主体的概念,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特别是随着行政职权的日益扩大有的学者提出了新的观点。第一,通常的说法是所谓的行政主体指的是能以自己的

7、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国家管理活动,并对行政效果承当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有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第二,有的学者认为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村有内在的逻辑矛盾,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出现了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他们提出了新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行政权力、义务、责任的归属主体,是享有公共行政权力,通过其所属机关行使公共行政,并能独立承当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经法律法规等方式特别授权的公务组织。虽然各种观点从不同侧重点界定行政主体,但是不

8、难看出各种观点都公认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第二行政主体拥有独立的公共职能;第三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第四能够独立的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何海波博士认为,村民委员会与其说是村民民主、自治理念的体现,不如说是在当前情境下国家治理体系的延伸。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某些方面村民

9、委员会与村民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的这种管理是给予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进行的,这与行政法的根底“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是相统一的。这种管理关系体现在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个体村民之间的一种利益的调整或者说是再分配,是一种公共职能。它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关时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进行这些管理行为,特别是经过法律法规等授权的行为时是适格的。而上述检察院的一件只是对行政诉讼的被告作了比拟片面的认识,而没有从行为本质上去看这个问题,导致了认识的错误。 二、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法律依

10、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确定了授权组织的被告地位。众所周知,行政职权的取得根据其来源分两种,即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故有职权是指已经成立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就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很显然村民委员会不属于这种情况,它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的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即授权行政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情况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团体、事业及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这里所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是指居民委员会和

11、村民委员会。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6条规定“发动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其他的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第 一、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时,是行政主体,距体育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当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就本案来说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调整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

12、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管理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因此,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无论从理论还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并无不当。 三、将村民委员会的某些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意义 将村民委员会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时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无论从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还是从行政诉讼的发展来说都是一种不坏的选

13、择。笔者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保护村民个体的合法权益。 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被告负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收取等行政诉讼的特点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行政审判的发展 现在我国行政审判虽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行政审判建立20多年来,行政诉讼案件的增长速度依然缓慢,相对于民事案件来说行政诉讼案件少得可怜,这严重阻碍了行政审判的进一步发展。把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必将扩大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使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增加,有利于行政审判的进一步发展。 三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我国的人口大部分来自农村,现阶段法制宣传的重点也应当在农村,而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必将起到十分显著的宣传效果,对于广阔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从而促进了依法治国方略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总之,将村民委员会的某些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是一种不坏的选择。 参考文献: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84页。 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43页。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论丛?,法律出版社,2023年6月出版。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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