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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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中烟办2012313 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 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为规范烟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的 管理与监督,现将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2012年12月31日可公开)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印发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工程和服务 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业各独立法人单位及控

2、股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行业各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 取得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 赁、委托、雇用等;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分为烟用物资和非 烟用物资。烟用物资主要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 流配送物资、烟机及烟机零配件等;非烟用物资主要包括原材料、 燃料、运输工具、办公、劳保、生活、五金、设备等其它产品。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化项目还包括软件、硬件及信息系统 采购。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包括宣 传

3、促销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科研开发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 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 等。第四条 采购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 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各单位要成立“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三项工作”管委会),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各级“三项工作”管委会要建立 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的单位,“三项工作”管委会成员包括专职董事。 第七条 未设立董事会的单位,“三项工作”管委会是本级采 购管理的决策

4、机构;设立董事会的单位,董事会是本级采购管理 的决策机构,“三项工作”管委会是董事会的咨询和执行机构。 属于职代会审议范畴的还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八条 “三项工作”管委会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设在“三项工作”管委会指定的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 成。第九条 “三项工作”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审定本单位采购 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审议年度采购计 划;审议采购方式;确定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指导和监督采 购办的工作。设立董事会的单位,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经“三项工作” 管委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定。第十条 采购办的主要

5、职责:起草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 序;审核、汇总年度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 目录;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确认中 选供应商;组织自行招标采购;组织供应商资质认证;发布中选 供应商。第三章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编制第十一条 各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通用物资、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办或采购办 会同集中采购部门依据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需求,统一组织的采 购。集中采购部门由“三项工作”管委会确定。分散采购是指分 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部门主要职责:拟订集中采购方案;组 织编制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组

6、织集中采购商务谈判工 作;与中选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协议;向采购办提供中选供应商 名单;保存集中采购文档、资料和记录。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需求编制本单 位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经“三项工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每年 定期更新并报“三项工作”管委会批准同意。第十四条 每年初由采购办组织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经批 准后下发执行。投资项目在获得项目批复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 烟用物资采购要根据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烟叶和卷烟生产计 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一)计划提报。各职能部门、单位于当年 12月 1日前提 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

7、购数量、项目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报采购办审核。拟采 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提交拟采取采购方式的理由。(二)计划审核。采购办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 度采购计划草案,报“三项工作”管委会审议通过。设立董事会 的单位须经过董事会批准。三)预算审核。将讨论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四)计划确定。采购办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年度预 算,组织各职能部门、单位调整采购计划草案,经“三项工作” 管委会批准后正式形成年度采购计划。设立董事会的单位须经过 董事会批准。(五)计划变更。烟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和 预算实施。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追加采购计划或变更采购内容

8、 的,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追加采购手续。已批复的采购项目,需 要调整预算的要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原计划审批 机构审定。原则上采购计划、预算每年调整 1 次。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要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公开招标。国家局计划分配的烟用物资、设备及从全资三产公司采购的 项目不在此规定范围内。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采购,由采购办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

9、项目能力、资信良好 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 一来源、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供应商不足 3 家;(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 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

10、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 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 金额 10%的。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 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五章 采购程序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项目预 算以及批准的采购方式,填写采购事项审批表(附表1),报 采购办审核后实施。

11、第二十三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具备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烟草企业,可以组织自行招标;国 家局、总公司认定的行业特殊项目由国家局、总公司组织自行招标, 其余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可通过竞争性方 式,一次确定多家招标代理机构,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库。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评标成员管理制度,严格认定 评标成员资格,加强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求和 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成员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成员动态管 理,评标成员库人数不少于20 人。第二十六条 招标流程(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标采购项目,由相

12、关职能部 门填写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附表 2)向采购办提出申 请,由采购办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办 理招标事宜。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二)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 媒介发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在两家以上省级媒介发布。(三)标书编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 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一般要载有采用设 定“最高限价”的条款以控制

13、成本。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 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其他内容。(四)审定标书。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标书审批表(附表3)报采购办,采购办组织审定招标文件,经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五)投标人资质审查。投标人应当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 情况。采购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对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不得 进入采购环节。(六)开标。开标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并在预先确定的 地点公开进行。相关职能部门在开标前,要填写开标通知单 (附表 4),报采购办。开标全过

14、程要有监察部门的代表进行现场 监督,重大采购项目可以同时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七)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 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 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推;荐中标候 选供应商名单;向“三项工作”管委会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 为。自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 济等方面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人数须为5 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其人选由采购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监察部门现场监督下从 评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全过程需监察部门和职

15、工代表进行现 场监督。(八)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评标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填写中 选供应商确认单(附表5)及评标报告提交采购办讨论通过。(九)招标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包括中标单位、 中标数量、中标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否决投标后,除采购项目取消情形外,要重新组 织招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三项工作”管委会批准。设立董事会的单位,还要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有 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 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相 关职能部门的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 1/3。(二)谈判小组制订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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