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54986454 上传时间:2022-09-2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目录一、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二、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三、香港企业(股东)接受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纳企业所得税.5四、中国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五、香港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及非中国居民企业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六、财税 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重组?.8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一、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

2、的,则视同直接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二、三、四、五、六条的规定。 特殊规定: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 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比例在 25%以下,在香港缴税,而香港股权转让不需缴税。但:第六条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应认定为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 80%以上的股权;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 80%以上的股权;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

3、拥有 80%以上的股权。境外企业股权 50%以上(不含 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 2、 3 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三)股权受让方 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 (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第五条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

4、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2/25(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 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 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 ,该项财产转让所得 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 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 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境外企业 股权 75%以上价值 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 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 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 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

5、内, 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 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 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 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 ,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 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第三条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 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

6、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 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3/25(八)其他相关因素。根据国税函 200688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7、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 ,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 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 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 ,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 的一方征税国税函 200740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七、 关于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一)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所组成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 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 则该不动产

8、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 “主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 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帐面资产曾经达到 50%第十三条第五款, 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时,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 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 曾经拥有内地公司 25%以上的股份 ,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 ,内地拥有征税权 。国税函 200868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转让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税收处理问题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

9、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 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 上述内地公司 25%以上的股份 ,4/25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二、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视中国是否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或规定,若无安排,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四、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10%计企业所得税;若有安排,以安排的规定为准,如: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

10、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对香港分5%及 10%的税率:第十条股息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直接拥有 支付股息公司 至少 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 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三、香港企业(股东)接受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不需要。根据香港利得税规定:一、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

11、業務而從該行業、 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 所得的利潤除外 ),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 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 ;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5/25二、豁免應評稅利潤並不包括以下項目的款項: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三、利得稅稅率(1) 一般稅率(適用於 2008/09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法團 : 16.5%法團以外的人士: 15%另外:根据国税函 200688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

12、行准备的通知第二十一条消除双重征税 方法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 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 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 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 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13、三、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 而该另一方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 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 的,该另一方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支付股息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 (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四、中国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6/25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和第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