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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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部、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

2、所有省外施工企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第三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

3、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内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审核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参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省公路局督促检查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省港航局督促检查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对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厅质监局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

4、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合同等的执法检查情况,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4.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全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三)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2. 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在建项目信用动态管理,审核建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评价表; 3.审核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4.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

5、输厅统一发布;5.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但本条(三)款第4项职责仍由各市交通运输局(委)负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除本条(三)款第4项职责所涉及工作内容以外,本办法中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委)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均适用于本条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四)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做好信用评价相关工作。第二章

6、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第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第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一)施工企业自评;(二)建设单位评价;(三)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核;其中,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由市交通运输局(委)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四)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进行复核、汇总;(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按本办法第六条(二)款职责分

7、工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六)省交通运输厅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分进行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七)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八)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公布信用等级。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适用本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适用本条(一)(二)(三)(七)(八)款。在

8、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条(一)(四)(五)(六)(七)(八)款;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交通方面三级资质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条(一)(三)(七)(八)款。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则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适用程序。第九条 施工企业自评流程:施工企业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企业信息,再将公开的企业信息导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同时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对本企业在参建项目的信用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按时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运

9、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报告”)。企业自评报告的提交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提交企业自评报告数据;二是书面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企业自评报告。纸质企业自评报告应根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的企业自评报告数据打印。其中: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的纸质企业自评报告提交至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纸质企业自评报告提交至企业注册地市交通运输局(委)。第十条 建设单位评价流程: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报参建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情况,按时提交

1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在建项目评价表”)。在建项目评价表的提交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按季度提交在建项目评价表数据;二是将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年度在建项目评价表书面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委)。纸质年度在建项目评价表应根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的在建项目评价表数据打印。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核流程: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辖区内在建项目的检查通报、约谈、质量安全行政处罚以及每季度的信用动态监管情况,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对辖区内建

11、设单位填报的在建项目评价表以及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企业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按时提交审核资料。审核资料的提交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提交各季度和年度在建项目评价表审核意见;二是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纸质年度在建项目评价表进行审核,将其中涉及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的在建项目评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提交至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三是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建项目审核评分汇总表(见附件4)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提交至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第十二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复核、汇总流程: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做好各单位提交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

12、统中的评价数据与纸质信用评价资料的复核工作,将汇总后的纸质信用评价资料移交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审核。第十三条 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审核流程:省公路局应根据本单位公路工程检查通报、约谈、监督检查评比结果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参评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公路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省港航局应根据本单位水运工程检查通报、约谈、监督检查评比结果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参评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水运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厅质监局应结合本单位公路水运工程检查通报、约谈、监督检查评比结果以及质量安全行政处罚等,对参评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

13、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审核资料的提交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在系统中提交各季度和年度在建项目评价表审核意见;二是对市交通运输局(委)提交的纸质年度在建项目评价表进行审核,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建项目审核评分汇总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提交至省交通运输厅。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审定流程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有关人员,结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所发的通报等,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终审,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布

14、信用等级结果。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处理程序信用评分公示期内,施工企业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的,应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见附件5),并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委)的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和市交通运输局(委)在提出审核意见时,应按从严把关的原则,分析导致申诉的原因,对申诉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明确的审核结论。第三章 信用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参建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信用动态管理范围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情况、考核记录、社会责任四个部分。对投标行为的动态管理包括:投标人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15、其它情况等。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包括:施工企业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廉政合同履行状况、文明施工情况等。对考核记录的动态管理包括:检查通报、行政处罚、约谈记录、考核评比等。对社会责任的动态管理包括:民工工资保障情况、环保措施、平安施工情况等。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次招投标开标结束后将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见附件6)上,与中标结果一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考核记录、社会责任等进行核查并按季度记录在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详见附件7)中,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通常宜指定合同管理人员)负责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第二十一条 信用动态管理台帐的记录应在每季度末完成,内容真实。原则上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删页,确需修改应保留原始记录文字,说明修改原因,并由修改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际制定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综合情况的考核细则,以季度为周期对所有参建施工企业进行动态考核、排名并确定等级。原则上按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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