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供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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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用地供应讲稿 建设用地供应是国土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不仅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使用情况,而且也涉及到城市和乡村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与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土地管理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双保”这个概念,即,严格耕地保护和确保经济建设土地使用的供应。从202X年开始,国家提出将土地供应作为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就是严把供地闸门,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以有限的土地资源支撑快速发展的经济,充分显化土地资产,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率。因此,明确建设用地的管理和供应,不仅是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理念,推

2、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所必须的。下面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建设用地供应的一些个人浅显见解,来共同提高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 一、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 28号)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2】 3号) 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02】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10协议出

3、让国用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二、建设用地供应的有关概念 (一)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农用地的,同时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均属于土地权利制度范畴的概念(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

4、权、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租赁、相邻等)。 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 2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四)圈内、圈外用地 圈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准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

5、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圈外-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用地。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

6、抵押。 (八)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土地用途确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其中,居住用地0年;工业用地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年;综合或其他用地0年。在具体出让时也可以根据出让合同 3的约定低于上述的年限。 (九)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 三、我市建设用地供应的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2X】 号)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由市县

7、人民政府组织,国土部门具体落实,因此在我市国用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在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供应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各开发区和各基地;在周至、户县、高陵、蓝田行政辖区范围内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供应土地使用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22X年1月日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2X】 号文件下发之前,我市的阎良、临潼、长安和四区两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供应由所在区供应。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

8、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一)供地方式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的方式有5种,即: 1、出让-公开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经营性用地); -协议方式。(非经营性用地)。 2、国家租赁-目前为协议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3、国家授权经营-协议方式。 4、国家入股(作价出资)-协议方式。 5、划拨-划拨供地目录。出让用地适用范围。 其中公开出让范围,39号令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

9、地者的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协议出让范围是上述用地之外,且按国家要求需要有偿使用土地的用地。 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国有土地租赁是出让用地方式的补充,也是有偿使用土地的一种,主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短期租赁(租期在5年内)和长期租赁(不超过出让最高年限)两种形式。国有土地租赁取得方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办理。 国家授权经营和国家入股(作价出资)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国有企业改革涉及企业土地资产配臵而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10、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细化后的供地方式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2X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下列用地可以划拨供应: 1、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供应土地的。 2、符合

11、西安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供应土地的。 3、符合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 4、建设项目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需要给被征地村民留地安臵的。 5、依据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需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新的土地权利人的,涉及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的。 6、原城市低洼改造、安居工程,涉及拆迁居民的安臵用地项目已经建成和安居工程项目已经建成的用地,需要完善用地手续的。 7、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经依法批准改制涉及原非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代管,或按国家规定允许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 上述各类符合各自办理要件审批前提条件下,市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可以直接

12、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报批手续。 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原国家土地管理 6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02X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下列形式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1、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五类经营性用地或者按要求发布供地信息后,只有一个意项用地者的。 2、原划拨用地在土地权利人

13、和原用途不变的情况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经依法批准改制,涉及原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处臵的。 、依据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需要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过户给新的土地权利人的。 上述各类符合各自办理要件审批前提条件下,市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可以直接受理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其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对第一种情况按照经评估确认该宗地的土地出 让市场价格减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土地征收(征用)成本计收;对其他情况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的批复(市政发02X31号)的要求,按经评估确认该宗地土地出让市场价格的25%计收。其中,对国有企业改制

14、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其出让金的收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市发202X24号)的规定办理。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原土地权利人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改变该幅建设用地的用途。具体情况分以下四种: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者西安市经济适用房开发建 7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继续实行划拨供应的。 2、符合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可以给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 3、若将非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或者原划拨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后仍为其他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 4、若将原非工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为工业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 对上述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可以直接受理划拨用地申请,给该幅土地办理划拨用地报批手续。对需要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可以直接受理协议出让用地申请,该幅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减拟出让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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