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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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市场风险期货市场风险 【摘要】:期货市场风险自期货交易运行以来就一直备受关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以及不同的方式来分析、研究它,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尽管期货市场风险并没有明确定义和说明,但通过了解研究,可以更好的控制商品期货的风险。本文将对期货以及期货的定义市场的风险做出一定的阐述并结合案列进行简要的分析。【关键词】:期货、风险、案列分析【正文】: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

2、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广义的期货概念还包括了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大多数期货交易所同时上市期货与期权品种。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

3、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我国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期货市场及行业的金融创新和改革已在监管制度改革、产品扩容和业务创新等多个方面齐头并进:在监管制度改革方面,主要为推进期货市场手续费、套保、套利、保证金及限仓等改革,提升市场效率;在产品创新方面,贴近“三农”需求,开发更多面向农业和农民的证券期货产品,开发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产

4、品;在业务创新方面,证监会支持期货公司业务创新,推动开展境外经纪业务试点和客户资产管理试点,推动专业化的期货投资基金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发行上市.随着期货市场和期货行业改革的深入推进,期货行业将进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期。短期内,随着市场扩容和市场效率提升,期货行业将有望迎来业绩拐点;从长期来看,随着业务创新的全面铺开,期货行业将打开持续。 期货市场引风险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所、期货交易者、国家)在期货市场运作过程正直接或间接的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期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方面的风险、市场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市场监管方面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股票指数

5、期货按交易性质分为三大类:一是套期保值交易;二是套利交易;三是投机交易。相应地,有三种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Hedger、套利者Arbitrageur和投机者Speculator.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包括证券发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中小散户投资者,投资者因参与不同性质的交易而不断地进行角色转换。虽然股票指数期货最原始的推动力在于套期保值交易,但利用股票指数进行投机与套利交易是股票指数期货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1)套期保值者面临的风险。参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相当数量是希望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风险的投资者。虽然开设股指期货是为了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正常的风险规避渠道和灵活的操作工

6、具,但套期保值交易成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现货与股票指数的结构一致,或具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再高明的投资者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点,尤其是中小散户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套期保值就有可能失败.套期保值失败主要源于错误的决策,其具体原因包括:第一是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需要保值的股票与期货指数的成分结构不一致;第二是对价格变动的趋势预期错误,致使保值时机不恰当;第三是资金管理不当,对期货价格的大幅波动缺乏足够的承受力,当期货价格短期内朝不利方向变动时,投资者没有足够的保证金追加,被迫斩仓,致使保值计划中途夭折.(2)套利者面临的风险.套利是跨期现两市的。

7、根据股指期货的定价原理,其价格是由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红利决定的。从理论上讲,如果套利者欲保值的股票结构与期货指数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则套利几乎是无风险的。但获取这种无风险的收益是有前提的:即套利者对理论期货价格的估计正确。如果估计错误,套利就有风险。由于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公司分红派息率不确定,并且,股票价格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由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的,种种原因使得套利在技术上存在风险.(3)投机者面临的风险。投机者面临前面所讲的三大风险:“杠杆作用”、“价格涨跌不具确定性、“交易者自身因素”。简单地说就是,投机者是处在一个不具确定性的市场中,任何风险在杠杆作用下都将放大了几十倍,包括自身的

8、一些因素。投机交易在股指期货交易成交量中往往占很大比重,香港期货市场1999年市场调查表明:以投机盈利为主的交易占了整个市场交易的74避险占17.5,套利占8。5%。期货市场中,参与交易的资金流动快,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一般比别的市场更为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是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是减缓或消除期货市场对社会经济造成不良冲击的需要;是适应世界经济自由化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作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对于风险的防范,最主要的要注意几个方面: 1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一切风险管理制度。如若违反这些制度,将使您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投资的资金、规模必须正当、适度.如果

9、资金渠道有问题,一旦抽紧,势必影响交易;而交易规模如果失当,盲目下单、过量下单,就会使您面临超越自己财力、能力的巨大风险。切记,期货市场是风险投资市场,决不是赌场,不要把自己降格为一个赌徒。 3要有良好的投资战略。根据自己的条件(资金、时间、健康等),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断充实自己,逐步形成自己的投资战略.4关注信息、分析形势,注意期货市场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下面就期货市场风险例举案例进行分析.原告:张申林. 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下称金中富)。 1993年3月2日,张申林与金中富签订顾客契约,在金中富开户从事日盘期货交易,帐号J1592。同日,张申林与金中富经纪人汪俊签订客户

10、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汪俊代办递送交易单据、签收帐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续。张申林出具的另一份书面委托书声明,J1592客户的交易单据委托经纪人汪俊或张东升代填,由张东升签字后交易单生效。张东升系张申林之弟,1993年1月已在金中富公司参加交易。张申林于1993年3月2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3月16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3月26日从J1381帐户上转入保证金25万日元,4月14日存入保证金6400日元。张申林从1993年3月3日起开始日盘红豆期货交易,至1993年6月7日,帐上存入的保证金共计2772076日元全部亏损. 此外,在1993年2月24日、25日,金中富的日盘副总经理

11、王建国在公司交易大厅对经纪人就日盘红豆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行情分析,认为:“日本红豆期货价格正处于上升楔形,出现旗杆,还有一段距离要涨,要注意仓内的客单及砍单,仓内空单该砍则砍,不砍要锁上”等.1993年2月23日至25日,日盘红豆期货价格持续上升,2月26日价格开始下跌。 1993年7月10日,原告张申林以金中富日盘负责人王建国副总经理误导,金中富曾以口头表示愿意赔偿因误导过错而致原告损失为理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中富赔偿经济损失2772076日元。 被告金中富辩称,王副总经理对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不是误导,金中富不存在违约、侵权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对原告的亏损不应

1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期货交易中的误导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被告金中富的日盘副总经理王建国在1993年2月24日、25日就日盘红豆期货的价格走势所作的市场行情分析,对期货交易投资者只能是一种参考,具体交易行为应由期货交易投资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决定。且原告张申林的实际损失发生在1993年3月3日以后,王建国的行为与原告张申林的损失结果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张申林诉讼请求认为被告金中富误导而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此外,原告张申林提出,原、被告之间存在有口头赔偿协议,亦无事实根据,本院均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3、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申林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对此判决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金中富日盘副总经理王建国对日盘红豆期货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是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误导行为?王建国的行为不构成误导。理由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金中富日盘副总经理王建国1993年2月24日、25日就日盘红豆期货价格走势的行情分析,既符合技术分析的一般规律,也基本上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更主要的是王建国所作的行情分析,是来源于香港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不是其杜撰或无中生有捏造的信息来误导入市.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王建国的行情分析与张申林做日盘红

14、豆期货亏损缺少时间上的衔接点。张申林是3月3日才入市交易的,其实际损失发生在3月3日以后,而王建国所作的行情分析是在2月24日、25日,而2月23日至25日日盘红豆期货价格确实是持续上升,只是2月26日价格才开始下跌,因此,王建国的行为与张申林的亏损缺少内在的因果联系.此外,交易公司及其负责人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对客户没有任何必须据此操作的约束力,只能作为客户进行操作的一种主观的参考意见,进行买单或卖单的交易决定权完全在客户及客户全权委托的经纪人.至于客户仅凭行情分析作为部分交易的依据,盲目入市操作,由此造成的经济亏损,只能自己承担。可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是正确的。期货市场是一个消息满天飞的地方,要逐步培养分析能力,充分掌握有价值的信息。同时,时刻注意市场的变化,提高自己反应的灵敏度。记住,市场永远是对的。市场风险是不可预知的,但又是可以通过分析,加以防范的。在这方面,投资者要做的工作很多,最主要的就是,在入市投资时,首先要从自己熟悉的品种做起,做好基础工作,从基本面分析做起,辅之以技术分析,能从套期货保值做起更为稳妥。千万不能逆势而为,初期一定要设好“止损点,以免损失不断扩大,难以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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