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公证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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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证言公证书 篇一: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怎样认定其效力目前,因为证人不到庭作证其证言通常在庭审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出现了部分当事人为提升不出庭证人的证言在庭审中的效力,将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后提交法庭,这类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效力到底怎样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要求中对于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和认定作了标准性的要求,即: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接收当事人的质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要求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尤其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2、; 五 其它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能够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经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以上要求能够看出,有关证人作证的法律实质关键有以下多个方面: 一、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民诉法第七十条明确要求:通常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全部有义务出庭作证。所以,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不过也应该看到,目前并没有对证人的制裁性方法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义务的落实。 二、出庭作证是标准,不出庭作证是例外。只有“无法出庭”的证人才能够不出庭,其它情形的证人均应该到庭作证。这是为确保证人证言

3、的真实可靠而采取的前提性方法。 三、接收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证人证言效力的保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个,也必需接收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是证人应该对于当事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其证言含有逻辑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四、人民法院许可是证人能够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前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证人证言全部不得认定其效力。此其“许可”应该为人民法院明确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时此其“许可”,还必需是公开的允可,即最少应该让对方当事人知晓。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和通常的证人证言的区分关键是,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即使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要求: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它文

4、书有较高的证实力。不过,经过公证的证言依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要求,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依然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即使是经国家法定机关确定的证言,但作为诉讼证据,应依诉讼法律规范的尤其要求为准。 综上,笔者认为,证人证言经过公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篇二:浅析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浅析证人证言的证据保全摘 要:在日趋成熟的法制社会中,程序上的公平正义日益凸显其主要意义,从而证据制度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及法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怎样

5、固定、利用证据材料,使其成功地应用到诉讼 仲裁 中或成为谈判的筹码,已成为律师、当事人工作的关键。中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中,证人证言全部是证据的主要种类之一,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一个。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其主要,因为证人证言是经过主观对客观外界事物的直接反应并借助语言的形式再现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发挥直接证据的证实作用。笔者曾办理和参加办理数十件证人证言保全公证,全部被人民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现试以民事诉讼中有关证人证言的要求,来探讨怎样办好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以期抛砖引玉。英文摘要:关 键 字:证人证言,证据保全论文正文

6、:证人证言,就是经过感官知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或行政机关办案人员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说。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要求“通常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全部有义务出庭作证。相关单位的责任人应该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 以下简称要求 第56条明确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要求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它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

7、,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能够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经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从以上要求看出,中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以出庭作证为标准,以提交书面证言等为例外。众所周知,证人拒绝作证尤其是拒绝出庭作证是中国目前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就可能不被采纳,当事人就所以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让自己正当权益的维护难上加难。民事诉讼法第67条要求:“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的除外。”依据这一要求,当事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向法庭提供经公证的证人证言,这就降低了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难度,同时也保

8、障了司法程序获取证人证言效力。保全证人证言公证对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处理证人不出庭作证正确有着主要作用。笔者作为一名公证员,在公证实践中,注意到看出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对怎样保全证人证言缺乏系统、完善的要求,假如不能办好,致使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轻易地为相反证据推翻,不为法院及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面的认可,将严重影响公证的形像和价值。怎样做好证人证言的保全公证,笔者试从以下多个方面考虑:一、对申请人办证目标的审查申请办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的目标通常有两种:一是因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二是事先固定证据而预防未来难以取得。对第一个目标我们应对照要求56条来审查。对于该要求中的“ 五 其它无法出庭的特殊情

9、况。”应依据经验加以判定,如证人患重病住院,有死亡的可能,证人将出国或出差短期内已无法取得联络;证人遭受威逼、恐吓而不能出庭作证等等。对于第二种目标而申请办理的情况通常有:证人患间歇性精神病,以后可能会因发病而取证不能;证人是未成年人;证人是外地人,如不立即取得证据,以后可能无法找到证人等。实践中还有一个情况,也经常会使当事人或律师申请办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那就是当事人或律师利用公证的法律严厉性、证据效力对证人心理产生的作用,使部分轻易受到利益关系影响的证人未来轻易不敢改变证言。在现实中,民事纠纷的发生,证人和纠纷双方当事人大全部相识甚至很熟悉,部分证人可能出于亲戚、好友或利益关系,不愿出来作

10、证或即使作证,但以后又推翻自己的证言。针对这种情况,部分民事纠纷或律师往往会利用公证来固定证言。对这种目标而申办公证的,尽可能不办。即使能够办理,应首先关键审查申请人是否有非法目标,是否对证人进行了诱导、胁迫,同时还要通知申请人及证人,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二、证人资格的审查证人资格关键有两个方面,即:证人身份确实认和有没有作证能力确实认,证人身份是经过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单位证实等证件的审查来确定的,冒充她人身份的可能性比较小,公证人员在对证人身份确实认上除了审查相关材料外,还应在证人证言的笔录中记载齐全,并应告之冒充她人作证的法律后果。审查证人资格中最主要的是确定证人的作证能力。有关证

11、人作证能力确实认,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要求:“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但对“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解释标准却没有明文要求,通常以民事诉讼能力的标准作为判定依据,为填补法律要求的缺点,要求第53条第2款作出对应要求:“待证事实和其年纪、智力情况或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作为证人。”这一司法解释的实践意义很重大,充足尊重了客观事实,肯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证的资格,扩大了证人的范围,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辨明是非。该司法解释中“待证事实和其年纪,智力情况或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有这么几个:年

12、幼的人,生理情况有缺点的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或患有通常精神疾病的人。年幼的人能否充当证人,决定原因不是其年纪的大小,而是她本身的智力和健康情况、感知对象的复杂程度及对感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对于部分简单的事物,年幼的人不但能感觉到,而且也能正确表示。这关键依靠公证员的审查来确定,经过分析事件的性质、对象、发生环境、场所,观察她的了解能力,对篇三:公证书的证实效力(共五篇)篇一:公证的效力论公证的证实效力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停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地回应这一趋势。而公证制度的关键是公证效力,所以,必需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实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含

13、有法律效果。但现在有关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因此,有必须经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定程序证实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正当性的一个非诉讼活动。公证有三种基础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3.强制实施的效力.依据中国法律要求,公证含有下列三方面的基础法律效力。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个可靠的证据,含有证实公证对象真实、正当的证实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切公证书全部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

14、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和正当性给予确定证实,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实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该确定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实事实的证据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要求:“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实足以推翻公证证实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77条要求:“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实力,能够根据下列标准认定:? 二 物证、档案、判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实力通常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律之因

15、此作出这么的要求,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实机关。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方面的调查、核实,以后出具的公证书含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实力,能够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供机关、团体、企机关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个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证实效力及证实作用,就案件事实来说,经过质证有利于诉讼各方发觉事实真相。不过在有公证书的情形下,公证书所证实的事项已含有很强的真实性,无须质证。因为,第一,中国实施“实质公证”,公证人员在证实过程中须对公证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统计当初情况,只有确信公证事项真

16、实、正当,才出具公证书;假如证实事项在内容、形式或取得方法等方面缺乏真实性或不正当,将不得进行公证。因此,公证书含有公信力,能够实现质证的目标,在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时,对公证书无须质证;第二,公证含有疏减讼源、促进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将公证书带进诉讼程序后,公证书所载内容为法院所信赖,当事人无须再为公证事项举证、质证,这么,可加紧案件的审理速度,提升司法效率;第三,从法律要求来看,证据要求已将公证事项列入免证范围,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免证事项当然无须质证。2、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需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推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国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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