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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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下面为你整理推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欢迎阅读与借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

2、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二)办理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

3、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导读: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

4、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含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流程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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