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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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

2、门、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体育总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提供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下达资金预算。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下达本行政区域资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

3、围为: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第三章 资金申报

4、、审核和分配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体育总局按照规定组织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第十条 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体育场馆,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当年1-6月和上年7-12月的数据,下同)逐级报送至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8月31日前向体育总局申报补助资金,可以按照实际需求填写申报金额,也可以不填写具体金额。体育总局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开展补助资金因素测算工作,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审核下达。财政部于10月31日前按规定

5、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50%),指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数量。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因素(权重3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

6、身场地面积。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因素(权重20%),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分配采用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作为调节系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体现不同地区财力差异,对分配结果予以调节。年度工作情况系数,结合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某省的体育场馆如果被体育总局认定存在重大问题,该省年度工作情况系数为0.9,其他省为1。体育场馆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包括:未按要求公开信息、申报材料失实、未按规定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等事故或事件。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公式为:某省因素得分=某省体育场馆数量/各省体育

7、场馆数量50%某省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各省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30%某省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各省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20%;某省调节后因素得分=某省因素得分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工作情况系数;某省补助资金额度=某省调节后因素得分/各省调节后因素得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

8、标准。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第二

9、十一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体育场馆开放服务年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结果报送体育总局,并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综合评价情况。第二十二条 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体育总局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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