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反思#校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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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学 院 教育学院 专 业 小学教育 课程名称 教育政策与法规 研究生姓名 王婉 学 号 15021415012 开课时间 2015 至 2016 学年第 二 学期考试成绩 教师评语: 教师签字 年 月 日说 明一、研究生课程论文必须与本封面一起装订。阅卷教师务必用红笔批阅,并在本封面规定位置打分、写完评语后连同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成绩登记表交研究生学院。论文由开课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保管。二、该封面请用A4纸双面打印,将此说明打印于封面背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反思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家庭和一个民族的

2、希望,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法律,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在实施过程中已然取得很多成效,使未成年人在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权等权利方面切实受益。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无论是从青少年切身利益需要来衡量,还是从我们国家的法律实施来衡量,我们的立法工作确实做得不够,这部法律在仍然存在不足,如责任主体不明确,权利保障没有落到实处,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失衡等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反思。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意义;反思我国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第一次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

4、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也是为了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共七章七十二条,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和法律责任五个大的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监护、教育、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从而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利得到保护。并对违反这些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了惩处办法。这部法律在颁布以来的二十多年以来进行两次修改,立法与时俱进,贴近时代要求,也与时代发展带来的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网络问题、留守儿童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调整。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既符合国际公约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又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

5、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重点突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并且与时俱进,把如何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网络问题预防,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写入法律中。然而,近几年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发生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和伤害事件报道引发了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反思。2015年6月,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涉事的学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2人,中学生4人,3人辍学。年龄在12至16岁之间,都处于义务教育年限内。2015年四川乐至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3名未成年少女对1名女孩施暴,扒光女孩的上衣,并拍照留念。2015年10月邵阳3名未成年学生劫杀女教师。3名中小学生入室抢

6、劫至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一名52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经查,10月18日,刘某、赵某、孙某3名小学生预谋到新廉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当日12时许,三人窜至新廉小学宿舍楼,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被害人李某云继而死亡。随后,三人将李某云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3名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被送往工读学校,由于三人都未满十四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也构成民事侵权,死者家属可向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索赔。近几年频繁曝出未成年遭受性侵、猥亵、虐待事件。这些事件触目惊心,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7、缘由固然有很多,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法律不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也是极具威慑性的保护工具。在这些未成年人伤害事件面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得不引人深思。笔者仔细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存在一些弊端的,笔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以下思考。一、责任主体不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中多次使用到“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这些主体不明确的词语。总的来说概括为执法主体不明确和实施主体不明确。1.执法主体不明确在我国,并没有一个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机关或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更常见的是“有关部门”、“有关社

8、会团体”等,在国外很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如德国设有专门的少年福利局,美国司法部设有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这些专门机构的设立,可以专事专干,避免使未成年人保护成为其他机构或机关的“副业”;也可以使法律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有效减少法律成为“事后诸葛亮”,只有在伤害发生后才想着规范。2.责任的实施的主体不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使用到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这样的规定固然是对未成年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然而也造成了责任的分散,也即责任的主体不明。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不仅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确定,而

9、且“各自范围内”更是不易确定,什么是责任内,是由什么界定?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际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我们通常发现,由于未成年人犯罪除非情节特别严重,就如上文所提到的未成年人殴打同学,未成年人劫杀老师,他们都没有收到严厉处罚,几乎都是只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是由家长承担这个赔偿责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受到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到“教育、感化、挽救”是由谁执行,家长、学校、司法机关在其中各占多少责任,是法律教育,道德感化这一块由谁执行,都是不确定的。所以往往造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清晰的认识,并不能改过自新

10、,更有甚者,可能对变本加厉。责任主体不明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必然带来诸多漏洞以及切实施行的困难,导致法律成为一直空文,甚至被束之高阁,法律的意义不能体现,也不能发挥到法律应有的作用。二、保障不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多处提到“国家鼓励”,“采取措施”,“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不得翻看未成年人隐私”等,而且近五十处用到“应当”这个词语,有42处是有关部门或家庭“应当”给予未成年方便,给予未成年人提供有利条件,但从未对这些“应当”作出硬性规定,其中涉及条文达到24条,超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的三分之一,也即这三分之一的条文是可履行可不履行的。总的来说是保障措施不到位,责任承担不到位。1.保障措施不到位未成

11、年人保护法中多次提到“国家鼓励”,“政府支持”,政府“采取保障措施”此类话语。如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育室、托儿所、幼儿园”。这对婴幼儿及其父母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法律,哺育室的兴办可以免除哺乳期的妇女在公共场合哺乳的尴尬。此项法律已经实施了近十年,在中国广大地区并未见哺育室。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兴办,具体如何支持,并没有切实的支持办法,所以也没有兴办起来。再好的法律,再有益于人民的法律,只停留在法律文书上,该支持的没有切实支持,该采取措施的仍旧在等着采取措施,这样只能使得法律条文至今仍是法律条文,无法对人们产生有益的效果。2.

12、责任承担不到位未成年保护法中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家中其学习负担”。此项法律并没有规定睡觉、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为多少。并且事实是学生经常因为看电视、玩游戏、写作业等让睡眠时间得不到保障,该项条文必然不能得到切实实行是因为其并没有规定如果违法了这项规定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所以,即便是有益条文违反后没有责任承担,也是无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近一半的法律条文是保障不到位的,违法这些法律是没有任何成本的,导致这些有益的法律大多只能成为法律文本,不能在未成年人的生活中起到保护作用。三、权利义务失衡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宗

13、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未成年保护法,这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确实不负“保护法”之名,然而却没有对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的的事实做出惩罚规定,也没有规定未成年人需要履行何种义务。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规定难以管教的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接下来干脆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一来被未成年犯罪人伤害的甚至杀害的人,他们的冤屈如何诉,他们亲人的痛苦甚至都没有发泄之处,更严重的是犯了杀人罪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4、由于没有处罚他们根本不能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15年邵阳3名小学生劫杀教师,受害者是一名关爱学生的好老师,在教育岗位坚守几十年,很多人为她的离去伤心,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只是被送往工读学校,由他们的父母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他们能够不再犯吗?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2010年江苏新沂市一名初中男生目睹老师被3名学生殴打,前去阻止,反遭那3名学生殴打致死。善良的学生权益遭到损害丧失生命,杀人者却没有收到应有的惩罚,不禁会使人理解成: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不良少年的权利,至于普通学生的权利则被摆到了次要的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不免使一些学生意识到即使是犯了杀人罪也不会受到故

15、意杀人罪应有的处罚,是否会造成他们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当做他们犯罪的保护伞。这样的法律它的意义又在哪里了?正义得不到伸张、善良反受伤害,造成的后果无疑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起到一些作用,但仍然还有不足如法律受制于道德,道德有余而法律的精髓不足,过于理想化乃至有脱离现实的嫌疑等。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切实可行的法律不仅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也要明确未成年的责任义务,同时也要将法律具体化,不能使法律成为大而空的套话,被置于无用之地。参考文献1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2 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 徐松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解读与反思法治与社会20094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5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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