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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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十二月目录一、前言2二、释义3三、基金的基本状况6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7五、基金备案7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8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5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1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7十一、基金托管29十二、基金的销售29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29十四、基金的投资30十五、基金的融资39十六、基金的财产39十七、基金资产估值40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43十九、基金收益与分派44二十、

2、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5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6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结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二十三、违约责任51二十四、争议的解决52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52一、前言(一)签订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如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根据和原则1、签订本基金合同的目的签订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签订本基金合同的根据签订本基金合同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措

3、施(如下简称“运作措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措施(如下简称“试行措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如下简称“信息披露措施”)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如下简称“销售措施”)及其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签订本基金合同的原则签订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白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白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根据恪尽职守、诚实

4、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赚钱,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商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献,其她与本基金有关的波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献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获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自身即表白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

5、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者自行承当汇率变动风险。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阐明书: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阐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示: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示托管合同指

6、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基金法:指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措施:指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措施及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措施:指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措施及不时做出的修

7、订;信息披露措施:指中国证监会6月8日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涉及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8、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容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她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她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队或其她组织;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

9、募阐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获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阐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结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10、行为;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规定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她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种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措施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她条件,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她基金业务的机构

1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状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状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她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后来(不涉及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基金收益

12、: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她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省;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她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拟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献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

13、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之后来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所有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涉及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她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她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合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的基本状况(一)基金名称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的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供投资全球范畴内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公司的机会,通过在全球范畴内分散投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长期资产

14、增值,并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业绩体现。(五)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七)募集目的本基金的具体目的募集规模见招募阐明书。(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示中披露。(二)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示。(三)发售对象本基金

15、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容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她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3.0%,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阐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解决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存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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