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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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做到奖励先进、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的奖罚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奖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与安全生产

2、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安全奖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工整顿;(六)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八)犯罪行为上报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第六条 警告; 罚款; 没收违

3、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决定,同时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获得授权处理此类行政处罚;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犯罪行为上报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联席会议决定,工会组织监督执行,工会组织有义务为受处罚者提供辩护。 第七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称安全员)受项目经理

4、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双重管理。第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种类:(一)口头表扬,表扬; (二)物质奖励;(三)奖状,奖旗; (四)安全生产奖励由安全生产部门拟定奖励种类,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奖罚资金的管理 (一)奖励资金从公司安全生产基金中列支,安全生产基金由公司财务部专项账户统一管理。 (二)安全生产基金构成为:1.项目成本中专项提留;2.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部安全罚款全额上交;3.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中所获得的罚款金额按80%上交;4.其它安全处罚罚款。 (三)安全生产基金专项账户,统一管理,禁止挪用。 (四)在安全生产基金中列支的项目为:1.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标识、

5、CI策划、安全色标;2.消防、防汛、防台等安全技术措施、物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3.安全奖励。第三章 安全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问题罚

6、款通知单)。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在5日内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务资金部备案。第十六条 安全员、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问题罚款通知单)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分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处罚(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行为的

7、,应当予以立案,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应当制作详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第三节 特殊程序第二十一条 分包经营单位造成我公司极大损失(物质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依法索赔。索赔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联合调查取证,取证后移交法律

9、事务部办理索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的标准第二十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分类(一)以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程序文件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为标准,将安全事故隐患分类为一般风险、重大风险、不可承受风险。(二)以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为标准,将事故划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指造成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者。本办法仅对安全事故隐患以及一般事故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标准(一)对于安全事故

10、隐患为一般风险的,个人处罚额度为5-20元,以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处罚额度为100-200元;(二)对于安全事故隐患重大风险为的,个人处罚额度为20-50元,以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处罚额度为200-500元;(三)对于安全事故隐患为不可承受风险的,个人处罚额度为50-100元,以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处罚额度为500-1000元,情节特别恶劣的需进入一般程序展开调查,但处罚额度不宜超过5000元。必要时可将责任方清退出场;(四)对于造成一般事故的,进入特殊程序展开调查,处理决定由公司领导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五)以生产经营为主体的项目经理部、分包队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

11、经营单位停工整顿,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1.未建立、健全本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组织制定相适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4.未督促、检查本队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队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应处以相符合风险分类处罚标准的最高标准: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12、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4.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6.屡教不改的;7.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8.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9.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1.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2.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13、关情况和资料的。 13.拒绝、阻碍安全监察员、安全员及其安全监督检查的; 14.提供虚假情况的; 1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6.拒不执行安全监察员、安全员及其安全监察指令的; 17.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监察员、安全员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4、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一)在日常施工生产中,具备以下条件的随时给予奖励标准为200-500元: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有突出成绩者。2.在安全生产中坚持原则,敢说、敢管、善管,敢于抵制违章指挥,敢于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消除和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4.坚持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5.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6.努力钻研业务,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科学技术,进行安全生产有突出成

15、绩者。7.坚持安全生产并带动大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成绩显著者。8.取得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征文的。(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之一的,奖励500-1000元1.在抢救工伤事故中的立功人员。2.经常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成绩显著者。3.取得单项工程安全无事故的集体和个人。奖励1000元。(三)奖励申报由项目经理部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审批给予奖励,超过1000元以上须经项目经理申报。第五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确定处罚确属不公正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安全罚款和罚款收据(存根联)应上报公司财务资金部,存于安全生产基金中。非现场收缴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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