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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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那40 多种违法行为和哪13 种处罚方式13 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 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 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 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降职、撤职、处15 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 分的

2、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0 多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 种违法行为:(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 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的。(4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4、的。(10)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作业的。(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 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施工的。(1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 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

5、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9)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2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

6、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的。(2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7、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 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3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3)生产经营单位主

8、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3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3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3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3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 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3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9、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4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 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总共有多少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复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制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

10、扣或者 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zd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各自的定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

11、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 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取工会的意见。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 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

12、社会组织和公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 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追究违法 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

13、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 政处罚两大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 法律后果。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刑事责任4、新安全生产法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和通报制度 应向哪些通报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知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 记录生产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版经营单位,应 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

14、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权构。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哪40 多种违法行为和哪13种处罚方式?13 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 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 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 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降职、撤职、处15 日以下拘留等

15、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 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0 多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 种违法行为: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 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16、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的。(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 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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