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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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水北调工程查收管理规定(精)南水北调工程查收管理规定2006-7-25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查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建议及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色制定,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赞同。该规定全文以下:南水北调工程查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南水北调工程查收管理,明确查收职责,规范查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色,拟订本规定。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查收分为施工合同查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查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完

2、工查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查收。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查收前的各项查完工作。截污导流工程查收可参照履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查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查收据件时,应实时组织查收。未经查收或查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五条查完工作的依照是国家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赞同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更改、改正文件,以及施工合同样。第六条查完工作由查收主持单位组织的查收委员会(或查完工作组,下同)负责。查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查收委员会成员赞同。关于不一样建议应有明确的

3、记录并作为有关查收主要成就性文件的附件。第七条查收中发现的不影响查收结论的问题,其办理建议由查收委员会磋商确立,必需时报请查收主持单位或其上司主管部门决定。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完工查收前各项查收活动的组织协调解监察管理。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做事机构依据南水北调办的拜托,肩负相应监察管理工作。第九条项目法人(或拜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赞同动工后,应实时拟订查完工作方案和计划。第二章施工合同查收第十条施工合同查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商定的各样

4、查收。第十一条施工合同查收包含分部工程查收、单位工程查收、合同项目达成查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能够依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合增添阶段查收以及其余种类的查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第十二条施工合同查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此中分部工程查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建设管理拜托或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管理单位有关查收职责。经南水北调办确立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查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拜托单位主持。第十三条施工合同查完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构成的查完工作组负责,必需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之外的专家参加。第十四条施工合同查收的主

5、要成就性文件分别是“分部工程查收签证书”、“机组启动查收判定书”、“单位工程查收判定书”以及“合同项目达成查收判定书”。阶段查收的主要成就性文件是“阶段查收判定书”。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查收、阶段查收、合同项目达成查收,应自经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查收判定书报送查收监察管理部门存案。分部工程查收签证报项目质量监察机构核备。第三章专项查收与安全评估第十六条专项查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别内容要求的特意项目的查收。包含水土保持查收、环境保护查收、征地赔偿和移民布置查收、工程档案查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余专项查收。第十七条专项查收按主

6、管部门拟订的有关查收方法履行。专项查收依据状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前达成。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查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第十八条专项查收经过的判定(或评论)等结论性文件,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主持单位。第十九条水库工程蓄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完工查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及范围由南水北调办另行确立。第二十条肩负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拥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评估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方法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第四章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第

7、二十一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拜托的单位主持。设计单元工程的区分依占有关部门赞同的初步设计确立。第二十二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1. 建设资本已经所有到位;2. 工程项目所有达成;3. 施工合同查收达成;4. 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达成;5. 有关专项查收已经达成;6. 工程决算报告已经达成或概算履行状况报告已经做出;7. 项目质量监察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察报告;8. 需要在查收前提交和备查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9. 国家规定的其余有关要求。第二十三条查收委员会原则上由查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察机构的代表

8、、专项查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构成。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当。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运转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查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列席查收会议,负责报告状况和解答查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上述单位作为被查收单位在查收判定书上署名。第二十五条设计单元工程需要进行完工查收时,项目法人应向查收主持单位提交查收申请。查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查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能否赞同进行查收,并明确能否进行技术性初步查收的建议。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提交查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2. 专项查收

9、判定(或评论)结论性文件;3. 要求的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4. 工程质量监察报告;5. 工程决算报告或概算履行状况报告;6. 需要的其余文件。第二十七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的主要成就性文件是“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判定书”。经过完工查收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定为合格。第二十八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判定书自经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查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第五章部分工程完工(通水)查收第二十九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后,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查收或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查收前,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完工(通水)查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查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拜托的单

10、位主持。查收范围及详细查收要求由南水北调办依据实质状况确立。第六章查收责任第三十条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余各参建单位应付其提交的查收资料真切性、完好性负责,因为查收资料不真切、不完好等原由致使有关查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供给单位肩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查收委员会成员在查完工作中违犯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赐予警示并责令更正;违犯纪律、玩忽职责、营私作弊,情节较重的,依照规定赐予或移交有关部门(单位)赐予处罚;结果严重、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违犯本规定,不实时组织查收或对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组织施工合同查收时,由查收监察部门责令更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

11、七章工程移交第三十三条工程移交包含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移交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移交的内容包含工程实体和其余固定财产以及应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经过合同查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施工合同还有商定的除外。实行拜托或代建的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收通事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移交项目法人管理。工程参建单位应完美工程移交锋续。工程移交时,交接两方应有完好的文字记录并有两方代表署名。第三十四条有关责任单位应达成有关遗留问题的办理后进行工程移交。对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遗留问题,经交接两方赞同,可在工程移交后由有关责任单位持续达成遗留

12、问题办理,直到知足设计要求。有关专项查收或工程完工查收等查收成就性文件中对查收遗留问题以及办理责任单位应有明确的记录。第三十五条工程移交后,如发生因为设计、施工、资料及设施等方面原由造成的重要质量问题,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办理。第三十六条在工程完工查收前,项目法人应落实已经经过设计单元工程完工查完工程项目的管理保护工作责任;具备运转条件的工程项目能够投入运转。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查收过程中的有关程序及质量评定履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以及南水北调办拟订的增补规定和技术性文件。第三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赔偿和移民布置、工程档案等专项查收方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拟订。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说。依据实行状况,由南水北调办负责合时订正。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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