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郭里镇高李村小学(事业单位)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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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邹城市郭里镇高李村小学(事业单位)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邹城市郭里镇高李村小学。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邹城市郭里镇高李村715号。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郭里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郭里镇教育委员会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学生健康成长奠基,为教师持续发展铺路。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2、向。(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人。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举办单位。决策

3、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决策机构】 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

4、照文件规定收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

5、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6、规定处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8日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决策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事业单位(章): 举办部门(章):登记管理机关(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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